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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交通局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惠州市公安消防局惠市环〔2010〕36号关于印发惠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仲恺管委会,中石化惠州分公司,中海油惠州销售公司,中油碧辟惠州分公司,中石油惠州销售分公司,各油品经营及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1—惠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落实当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减少车用成品油油气蒸发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油气挥发污染控制为目的,按照整体规划、全面整治、分步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围绕组织、协调、治理、监督、服务等环节,狠抓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油气污染,节约能源,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安全。二、工作目标全市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在2010年9月30目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治理后要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件—2—(GB20951-2007)三项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三、职责分工为确保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和如期完成,市政府成立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如下:各县(区)政府,大亚湾、仲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本辖区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辖区环保部门牵头经贸、财政、交通、安监、质监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推动本辖区的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如期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惠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油气回收治理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的资质审定和名录公布,组织油气回收治理的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油站、油库不予通过其排污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市经信局:结合油气回收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和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督促加油站、油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市交通局:结合油气回收工作,负责油罐车年度营运审核,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市安监局:负责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市质监局:负责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备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四、工作步骤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按照“统一协调,部门配合,全面展开,联合验收”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如下:(一)筹备阶段(2010年2月20日—2010年3月20日)1、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当地媒介开展宣传工作。2、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县区)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对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3、根据上级要求,市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局、交通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惠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4、组织有关人员对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技术指南和环保验收标准进行学习培训。(二)治理阶段(2010年3月21日—2010年8月31日)1、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治理后达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油气回收工程竣工后,应将油气回收技术方案及施工单位有关资质证书送市(县—4—区)环保局备案并申请验收。2、全市现有的加油站、油罐车、油库必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治理工程,治理后达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3、治理改造工程涉及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等方面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4、各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要将工程相关材料报市(县区)环保局备案,并在2010年8月31日前向市(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三)验收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市环保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及改造技术指南,对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联合验收。1、验收时间:2010年9月30目前完成验收。2010年8月31日前,各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业主须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检测。并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交相关的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2、验收标准: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对加油站、油库和运输油气的三项标准、《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省环保厅《关于油气回收治理验收监测有关事项的通—5—知》(粤环函〔2010〕198号)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加油站及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五、整治要求(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2、为加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减少油气污染扰民现象,凡加油站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原则上均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缓建的,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预留接口。3、各油品经营及运输单位应做好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改造的消防安全事故防患,安装的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备或设施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运输等性能;4、加油站、油库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压力管道(GC2)、石油化工工程设计和施工等资质;—6—5、油罐车的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进行实施,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单位和企业;6、其它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其他要求1、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7—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2、全市油品经营及运输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组织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环保部门。3、在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中,经营者和防爆改造单位在改动、拆装加油机时,不得改变加油机计量性能,未经市质监局批准不得擅自解开与调整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有关的防作弊封缄。4、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和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在广州亚运会期间一律停业限排,并将依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保障措施(一)加油站、油库、油罐车企业的油气回收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着重把好综合治理技术方案备案、资质认证、治理进度、油气检测和综合验收五个环节,并定期不定期对油气回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环保主管部门才准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交通主管部门凭检验单位发出的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8—证,才准予发放道路运输证。(三)巳建的加油站、油库、油罐车要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按时完成的,由环保和交通等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运)整顿,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和不予通过年检。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惠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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