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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合同甲方:雷州市乌石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蔡德广乙方:蔡德富(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本次修缮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决定对乌石镇中心小学教师工作用房、后院地板、排水沟及加建楼梯间、拆花坛等进行修缮,乙方同意进行修缮。第二条甲方保证其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修缮。第三条修缮的具体各部分以及对修缮方式和标准的要求如下:1、对教师12套工作用房铺设地板砖、墙体粉刷腻子王,总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为84000元。2、铺设后院地板,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为30000元。3、排水沟,长150米总造价为20000元。4、加建楼梯间2间,总造价为8000元。5、拆除花坛(含用混凝土填平)2000元。第四条乙方本次为甲方的进行修缮的时间为自2009年4月6日起到2009年6月25日止。第五条本次修缮的费用为1444000元,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48000元,在本次房屋修缮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尾款96000元全部付清。第六条本次修缮的原材料均由乙方全权采购并由乙方来负责提供,但甲方有权监督其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第七条双方约定由双方代表来进行本次修缮的验收工作。第八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3日内让乙方进场工作,并协助乙方进行与修缮有关的工作。第九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本合同只有在发生了以下三种事情之一后才能变更:1.双方同意变更并达成书面的协议;2.有关政府机关的种种行为使本次修缮的行为必须修改;3.不可抗力的情况使本合同必须修改。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发生以下事情方可终止:1.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达成了书面协议;2.有关政府机关的种种行为使本次房屋修缮行为不能进行;3.不可抗力的情况使本合同必须修改。第十二条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双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并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乙方(签字):2009年3月28日
本文标题:修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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