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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单位:2014年1月16日壹、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效日/最新修订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分厂第二章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且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分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仍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分厂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壹号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和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分厂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壹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分厂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壹条、第七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壹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分厂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分厂件应对法》第六十九号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且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且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分厂条)9二、国家法规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4月14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全部条款分厂2《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1998年10月8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全部条款分厂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安监总局安监总局第53号令第壹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壹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厂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十壹、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壹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分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壹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6《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运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壹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分厂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壹条、第五十三条7《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分厂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分厂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壹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五章电器管理第六章火源管理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壹条分厂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监管理局国家安监管理局令第41号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2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且对其真实性负责:(共12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壹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分厂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壹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运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分厂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壹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12《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年1月2日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壹节壹般规定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第三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四章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第十章事故的处理和管理电仪1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9号)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分厂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第十三条1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1996年7月1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且应履行以下职责。(壹)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分厂全生产制度。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第十五条15《关于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二、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运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
本文标题: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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