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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2010年1月27日】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第四条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第六条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第七条公安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第八条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现场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共同进行处置。第九条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第十条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第十一条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第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十三条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告情况。第十四条本规程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口头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公安民警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第二章口头制止第十五条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口头制止。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第十六条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一)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三)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公安民警命令的后果;(四)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五)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第十七条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第十八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三章徒手制止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第二十条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第二十一条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第二十二条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使用警械制止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第二十四条公安民警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公安民警使用警棍时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催泪警械:(一)根据现场情况,要求现场无关人员躲避;(二)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剂;(三)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对有异常反应或者可能引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受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第二十八条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第二十九条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第五章使用武器制止第三十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一)判明现场情况;(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三)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四)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五)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六)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七)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八)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一)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二)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一)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二)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三)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四)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第三十四条符合使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行为人。第六章人身安全检查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公安民警可以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一)现场条件允许的,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三)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四)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可能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从上至下顺序进行,对其腋下、后背、腰部等重点部位及衣服重叠之处、衣服口袋、皮带内侧、鞋里帽边等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第三十八条一般情况下,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行为人衣服外层的方法;经轻拍、触摸,怀疑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携带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或者违禁品的,可以翻开衣帽检查。第三十九条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应当谨防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检查。第四十条公安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的物品可能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第七章事后处理第四十一条公安民警控制住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区分其违法犯罪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是依法当场处理完毕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或者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民警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收缴。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分别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安民警身份、目前所处位置、采取处置措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联系方式;异地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口头报告;(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接到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一)视情指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对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犯罪的现场或者已经造成人群聚集的现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挥;(二)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三)对于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四)将伤亡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做好善后工作;(五)根据需要准备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第四十五条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应当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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