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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放射物理与防护放射物理与防护第十三章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理王文红南开大学人民医院学习目标1.掌握: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的基本要求2.熟悉:放射防护管理的基本内容3.了解: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第一节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第一节放射防护管理机构1.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第一节放射防护管理机构2.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测3.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予以配合4.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时应保守被查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5.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一、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1.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提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2.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审查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3.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卫生验收需提交的资料(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4.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科,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l)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5.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6.医疗机构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7.《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提交相关报告。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8.下列情况应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二、放射工作单位必备的条件(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二)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的人员要求1.放射治疗工作放射肿瘤医师、病理学及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学物理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2.核医学工作核医学医师、病理学及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医学技师3.介入放射学工作放射影像医师、放射影像技师、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的设备要求1.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2.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3.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4.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四)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各自需求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设备。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场所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控制区注:在以上这些设备和场所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第二节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及使用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3.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键康监护档案。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对设备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妥善处理设备的终止和变更6.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及Ⅴ类旧放射源处理与储存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7.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8.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及设备应当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9.放射性同位素应具备的存放条件,及其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10.户外使用放射性装置,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11.辐射防护器材和具有放射性的设备、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1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方案,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13.金属冶炼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二、射线防护器材射线防护器材: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1.放射防护器材必须坚固、可靠,屏蔽设施材料必须固化成型2.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害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3.新研制且结构复杂的放射防护器材需经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单》方可定型生产、销售。4.放射防护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不合格者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提高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获取最佳效益。三、防护知识培训(一)防护培训的目的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1.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2.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3.了解、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所受照射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4.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二)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三)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1.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能参加工作。2.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3.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四)防护培训内容1.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2.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为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3.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知识。4.X射线诊断、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五)防护培训方式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相应方式,例如课堂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学习等。并注意充分利用各种声像教材,培训时间长短视实际情况酌定。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六)考核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为放射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2.新参加医学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每三年左右应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放射防护知识与技能的考核。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标准的方可上岗。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4.检查或者救治受到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并进行随访。四、职业健康管理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5.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客观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放射工作人员具有放射性损害,及时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8.妥善安置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工作人员。9.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职业辐射防护。10.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疾病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1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5.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一)事故分析与报告1.放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放射事故、重大放射事故、较大放射事故和一般放射事故四个等级。五、放射事故管理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1)特别重大放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放射线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重大放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上(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3)较大放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上(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4)一般放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2.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3.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公安部。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二)事故应急处理1.受到超剂量事故时,应立即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同时处理放射源。2.工作场所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事故单位应(1)撤离人员,封锁现场。(2)隔离、处理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彻底清除污染。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3)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3.放射源发生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调查。4.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分别组织调查。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三)事故立案调查1.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调查。2.一般放射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3.严重、重大放射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4.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5.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6.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半年内未追回或查明下落的,由公安机关做阶段性报告并说明原因。六、质量保证(一)放射诊断的质量保证1.质量保证计划的制定与实施2.质量控制检测3.检测结果的评价与处理4.质量保证的记录和资料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二)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1.放射治疗医师亲自指导摆位及实施其他有关检查和处理。2.精确定位,确保靶区剂量并尽可能极少非治疗部位照射。3.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关人员在治疗期间进入治疗室。4.建立放射治疗记录的保管、借阅制度。第三节放射防护管理内容5.张贴放射治疗安全防护注意事项。6.配备剂量检测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设备。7.
本文标题: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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