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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第三条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第五条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安环部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废物集中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质量安全部提交监测报告。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第七条本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九条产废单位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第十条质量安全部和物资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污染严重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第三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全过程控制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第十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第十五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六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第十八条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质量安全部备案。第十九条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危险废物场所的管理制度1、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2、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用一般包装袋包装在贮存场所内分别堆放。其余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3、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4、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5、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6、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7、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8、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9、贮存场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警示、识别标志、分类标签、危废特性标识、危险废物外包装标签等由园区根据相关规范制定统一的样本,企业可根据其比例适当缩放进行制作安装。10、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1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标签统一使用醒目的橘黄色为底色,标签上必须所记录的内容必须包括危废种类、有害成份、危险性质、数量以及产生日期,且必须与管理台帐吻合。12、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13、企业必须规范建立危废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14、企业必须每月初及时对上月固废转移处置情况进行网上申报;企业必须按月向园区环保分局书面汇报危废产生量、贮存量及转移情况;企业必须按照园区环保分局核定量转移处置足量的危废。15、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16、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17、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18、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目的为了确保公司潜在的环境和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工伤事故。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可能发生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3工作程序3.1成立应急机构3.1.1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管理者代表任组长,安环部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经理和二级单位经理组成。3.1.2各单位成立应急小分队,必要时进行24小时值班(如重大节假日、汛期、其他特殊时期)。3.2编制应急救援预案3.2.1应急救援预案的范围:a.火灾、爆炸;b.风险级别为5、4级的重要危险源;c.∑Bi≥13的重要环境因素;d.自然灾害如暴雨引发的事故;e.其他重大突出事件和紧急情况。3.2.2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a.所辨识(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重大环境污染等)和潜在的紧急情况(主要指安全控制设备的失灵或损坏、特殊气候的影响、突然停电等)及重大突发事故的性质、危险程度、后果;b.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义务;c.应急指挥中心地点,物质准备;d.外部结构(消防、医疗、公安、地方政府)的联络方式;e.报警及于上下各级、各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工作程序;f.应急救援的方法、程序;(应急疏散路线图、应急通道的标志)g.重要记录、设备设施、信息的保护。h.事后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等;3.3应急响应3.3.1报告或报警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或发现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或安环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a.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b.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情况;c.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3.3.2应急抢救3.3.2.1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小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3.3.2.2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各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组织抢救伤员、封锁现场、疏散人员、物资等,尽可能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3.3.2.3入遇性质严重难以处理,可直接请求外部援助。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医疗等机构的行动。3.3.2.4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武官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测量事故现场,绘制事故现场图。3.3.2.5在自救过程中如遇人生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生安全。3.3.2.6事故现场解除后,工程部组织人员清理事故现场并恢复生产。3.4事故上报3.4.1发生轻伤以下及未遂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公司安环部。3.4.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安环部依据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6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快报表》报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安环部。3.5事故调查处置3.5.1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一周内,配合安环部调查事件原因,写出事故报告和预防控制的改进意见,并确保执行。3.5.2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置,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3.6应急响应评价3.6.1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对预案进行评审,评价其于相关规程、规定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修改完善预案并做好纪录。3.6.2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结束后,安环部应准备与响应程序及预案进行评审、修改,以便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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