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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修订版)工程名称:批文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地址:总投资: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甲方名称:宁波市城建档案馆地址:宁波市长春路4号联系电话:87302712邮编:315010乙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第一条承诺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第二条移交范围和要求:移交本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墙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组卷,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和准确。第三条移交时间: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四条甲方承诺: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档案的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2、收到乙方工程档案验收通知后,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验收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档案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3、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4、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综合服务,收费可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乙方承诺: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按移交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2、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符合要求,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3、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第六条违诺责任:1、甲、乙双方对各自承诺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履行。2、甲方违诺:不进行业务指导,不参加竣工验收,在工程资料符合归档要求情况下,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三条、省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3、乙方承诺: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不按规定时期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或竣工资料不合格,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四条、省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一条执行。第七条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法人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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