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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正如全国人大代表邸瑛琪所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实质上是指整个社会要用法去治理,既然整个社会都用法来治理,把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放在一个特殊保护的位置,是对人的尊重,符合法的价值和法治的基本精神。”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劳动权利,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之一,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权利的享有者,既包括男性公民,也包括女性公民。劳动是人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权益是妇女获得解放的必由之路,是女职工取得其他一切权利和实现社会价值的前提,实现劳动权利,是女职工实现其他公民权利的重要保证。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是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女职工作用的根本保障。妇女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一半,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8%以上,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马克思曾经说过:“每个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在劳动过程中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激发她们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强化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女职工不仅承担着社会物质再生产的重任,同时还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使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仅是保护女职工的自身健康的需要,而且是保护子孙后代的健康、提高民族人口素质的需要。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为了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国家现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大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包括国家各种基本法律、单行法律法规等组成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劳动法律体系,使女职工的权益在法律上有了根本保障。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发布过一些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9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1月1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对女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例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妇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也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二、对选题的了解,即对当前我国女职工权益保护现状的调查。在就业形式日趋严峻的今天,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使得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为了得到一个工作岗位或者保住已有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往往不得不迁就和忍受用人单位苛刻的、不公平的,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尤其是女职工的权益受到很大的冲击,在就业权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四期保护、休息、休假及生育待遇等权益的实现就越来越如镜花水月、可望不可及了。2002年全国总工会对12个省的3285家企业的调查显示,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公有制企业普遍优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普遍好于规模小、效益差的私营企业。但由于目前竞争的加剧,经济效益下降,部分公有制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弱化趋势。2003年2月《中国妇女/法律帮助》编辑部和华坤女性调查中心调查数据显示,超过50%的女职工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不足三成,仅有26.5%的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国有企业的最高,为32.3%,私营企业的21.08%,外资企业为6.3%,另外,73.5%的女职工享有产假工资,国有企业达93.5%,外资企业为75%,而私营企业则几乎没有。三、论文提纲。(1)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自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有关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之后又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但是其中仍然存在妇女就业难,受到就业歧视以及劳动过程中的各项劳动权益保障难的问题。(2)着重从劳动法方面分析女职工权益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企业对于自身责任的规避,法律不够健全完善以及妇女维权意识不强都是女职工权益存在问题的原因。(3)对于解决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加强劳动法的法律宣传,提高妇女维权意识等。
本文标题:论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开题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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