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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及风险控制任课老师:姓名:学号: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类型及其特点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企业年金有不同的组织形式。根据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可以将其分为银行储蓄模式、保险合同模式和信托模式;英国精算师、国际著名养老保险专家克里斯•戴金先生(ChrisDaykin,UKGovernmentActuary)又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1、信托基金型(trustfund)信托基金型管理模式中,企业年金基金独立于举办企业的自有资产,由受托人全权管理。受托人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组成的委员会,本着诚信勤勉原则为参保人和其他受益人管理企业年金。他们可以自行管理收缴记录、投资等日常业务,也可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若委托给保险公司,即购买投资连接产品,则成为下述的契约型或公司型的组合形式。若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时,受托人将由法人机构代理,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后,原公司举办的企业年金转由道富公司(StateStreetCorporation)受托管理。信托基金型源于英国,流行于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南非等英国法律体系国家及日本(受美国影响)。2、基金会型(foundation)和信托基金型一样,基金会型也要求养老金资产独立于举办企业,由独立的基金会全权管理,它成立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由于欧洲大陆没有信托基金法人形式,为保证养老金资产的安全性,基金会应运而生。基金会可以是公司制或合伙人的形式,或是宗教团体、政治团体,或是是自然人联合体。它在法律上拥有养老金资产的所有权,但受益人必须是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该形式在荷兰和瑞典最为典型。3、契约型(contractualform)在契约型管理模式中,计划的参保人与养老金管理公司签定书面合同,并缴纳保费。养老金公司以集合资产的形式运营养老金基金,收取管理费。养老基金虽与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分帐管理,但本身并非独立法人,法律上养老金公司拥有养老基金的所有权,但受益权仍归参保人。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智利,其它包括南美其他国家、中东欧一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4、公司型(corporationform)公司型管理模式的参保人或参保企业与公司制实体签定合同,缴纳保费并换回有待遇许诺的凭证。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归该公司和合同所有,一般不与公司自有资产分开管理,该模式以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合同最为典型。银行和金融信托机构提供的养老金产品与此类似。近年出现的投资连接型保险,要求养老金资产与公司资产分帐管理,此时公司型与契约管理对投资者来说没有太大差别,但若公司破产,公司型合同的持有者会遭受损失。该模式以丹麦最为典型,此外还包括其它欧盟一些国家。5、互助型(mutualform)互助型的运行程序与公司型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与参保人签订合同的法人实体是由参保人所拥有,而非由创建公司的股东拥有。尽管互助型实体也需有人出资创建,但不像公司制那样对该实体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少国家的保险公司如英国、爱尔兰、北美等地的友谊社(FriendlySociety)或兄弟会(Fraternals)就是互助型实体,这时保单持有人对公司拥有所有权。近年一些国家在养老保险改革中创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互助机构,如1993年匈牙利立法规定互助社(MutualBenefitSociety)为企业年金的基本模式。与公司型相比,该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公司自有资产与责任准备金不能明确区分。6、内部管理型(internalform)举办企业在内部自行运营与管理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没有严格区分,同在一个资产负债表中记帐。虽然养老金计划许诺的待遇被记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一栏,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资产来对应这笔负债,可以看着养老金资产全部投资于本企业,或是一种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安排。多年来,德国、奥地利、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沿用该模式。除奥地利外,其它几个国家正在逐步取消该模式。7、代际调剂型(solidarityform)代际调剂型是法国特有的,企业年金在全国范围内通过集体协议普遍施行,年金财务实行现收现付,遵循代际互助原则。年金管理与举办企业相分离,最初由多家非营利性私营机构承办,现归并为两大机构:负责管理层职员的AGIRC和负责非管理层职员的ARRCO。希腊和芬兰等国的企业年金为非完全积累,带有代际调剂功能,也属于代际调剂型。二、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目前国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主要采用信托型、基金会型、契约型、公司型这四种模式。为了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国家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办法》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框架做了如下规定:(1)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2)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3)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将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六个主体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两层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中国企业年金借鉴国外的这种信托型管理模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1、保证年金资产的独立性,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与其他模式相比,信托型企业年金基金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同时,信托保护基金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保障了企业年金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充分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2、明确受托人责任在信托模式下,受托人处于整个计划运行管理的中心地位实行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的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责任。三、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风险控制信托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也还很不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所提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虽然借鉴了信托型管理模式的优点,但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还需要不断努力,本文以制度约束为视角,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1、建立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管法律体系企业年金涉及到社保、信托、证券、基金、审计、监察等多个领域,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来弥补单个法律对监管的真空和不足。从国外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管理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来规范企业年金信托行为。例如:(1)英国是以《信托法》为基本监管法律,而《1995年养老金法》对养老金的托管等方面作了补充性的规定。(2)美国是以企业年金法为主,其著名的《雇员退休金保障法》对企业年金的业务作了基本的规定,并且对《税收法》、《托管法》等涉及到的部分作补充规定。2、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监督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企业年金计划监管成功的经验,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来监管有关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涵盖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的主要环节,使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能满足计划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和监管机构的需要。信息披露机制与中介机构监督机制是紧密相联的。独立审计师(会计师)、律师、精算师、信用评级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必要因素。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信等级必须经信用评级机的评定中介机构的这种市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是其他监管形式所不可替代的1。3、不断完善内部治理与激励机制在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管理模式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各当事人是通过信托合同或委托合同联系在一起,其行为主要是通过外部监管来规范,但是这种外部监管的效果是有限的,企业年金计划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还必须建立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内控机制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企业年金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只有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形成协调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有效地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防范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4、建立诚信的市场环境所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受托人按照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其信托财产。因此,信托关系得以确立的潜在前提是存在一个诚信的市场氛围。如果受托人没有诚信经营、诚信管理的理念,信托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管理也不可能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事实上,加强外部的监管可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安全,但是监管力度与监管范围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大,因为监管也需要成本,而且这也与建立信托的初衷相违。参考文献:[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8)[2]刘子兰,李红刚.制度约束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选择.湘潭大学学报,2005,(7)[3]张佩,张婧,林辉.我国企业年金采取单一信托模式的利弊分析.商场现代化,2006,(8)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04,(8)
本文标题: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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