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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7版《处方管理办法》副主任药师执业药师滕海龙医院处方制度并非首次提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4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该试行办法实际已被“架空”。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身上,以利于卫生部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解读一扣紧处方权:处方管理有法可依大处方应注明理由早在2004年,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已共同下发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也都有涉及处方管理的条款。全国统一处方标准此次新《办法》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并发布了处方标准。今后所用医疗机构的处方都必须按照标准印刷。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3个部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是医师的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等。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该办法还对医师如何规范书写处方作出规定。以往处方书写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开具的药品未标明剂量、未写明诊断、格式不符合要求等。此外,个别医院还存在不合理使用抗生素、开大处方等问题。新的《处方管理办法》更强调法律依据,增加了检查监控的范围。其中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生若乱开大处方,将被追究相关责任,甚至取消处方权。”“天书处方”、“密码处方”等让患者头疼不已的现象也将得到遏制。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根据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医师书写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必须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解读二避免重复用药:开方要用通用药名不得限制处方外流目前我国药品名称的种类有三种:通用名商品名国际非专利名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性质(1)通用名通用名的特点是它的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法定名称。通用名称不可作商标注册。但有的药名不属法定名,也非商标名而常被应用,可称为别名或习用名,不提倡使用。提倡使用通用名和法定名称。如阿司匹林又称乙酰水杨酸,对乙酰氨基酚又称扑热息痛,诺氟沙星的又称氟哌酸,头孢氨苄又称先锋4号、头孢霉素4号,西咪替丁又称甲氰咪胍等。(2)商品名商品名又称商标名,即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可以起不同的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商标名通过注册即为注册药名(registerednames)常用®表示。它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药品质量的标志和品牌效应的体现,也是保护专利的一项重要措施。常用药品的商品名:左旋氧氟沙星-利复星、来立信等;头孢噻肟-头孢氨噻肟、头孢克拉瑞、凯福隆、赛福隆;头孢曲松-头孢三嗪噻肟、头孢泰克松、菌必治、头孢三嗪、罗氏芬等;卡马西平-痛惊宁、退痛、立痛定、痛可宁等;奥美拉唑-洛赛克、奥克福尔丁、艾斯特等(3)国际非专利名(INN)国际非专利名是WHO制定的药物(原料药)的国际通用名,鉴于各国药品名称混乱,WHO一直要求“发展、制定和推行代表生物制品、药品以及类似产品的国际标准”,并组织专家委员会从事统一药名工作,制定INN命名原则,与各国专业术语委员会协作,数次修订,为每一种在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活性物质起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可以接受的唯一名称。我国医药行业中,“一药多名”的现象十分普遍,根据统计,我国2000种常用药约有万余种名称。一种药品既有通用名(法定名),又有习惯用名(别名),还有叫法繁多的商品名。比如通用名为“阿奇霉素”的药,商品名就有“希舒美”、“舒美特”、“博抗”、“其仙”等许多名称。其实它们都是一种药,成分也一样,只不过是不同生产厂家起了不同的商品名,价格自然也贵贱不等。不明就里的患者连续吃了很多种药,很可能吃的是一种药。这不仅导致患者花冤枉钱,还可能因重复用药产生不良反应。此次《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通用药名,将避免重复用药给患者带来的损伤,并切断了某些医务人员与医药生产、销售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一药多名的现象将在处方开具上得到有效遏制。由于处方上开具药品使用的是药品通用名,患者可以根据处方在医院拿药,也可以选择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药品通用名”以什么为准是非常复杂和相当专业性的问题。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标准,卫生部专门组织专家梳理了药品的通用名,目前已经对最常用的2000多种药品的通用名进行了梳理,这项工作还将继续深入进行。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医院“处方外流”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医院一部分收入来自药品,如果患者拿着处方外购药品,会造成医院收入减少。尽管处方外流可能减少医院的收入,但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护公众的选择权益,仍然制定了规范化要求,要求医疗机构不能设置障碍,不能阻止患者到院外购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处方集”,也可以看作是对常用药品通用名的一个梳理。处方集是指各自医疗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主要诊疗范围是什么,规定本院处方所涉及的药都有哪些,处方中可能常见的问题是哪些。建议医院应该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医院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对医院使用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量等有一个更为细化的说明,患者如果对处方或用药有疑问,都可以查询我们提供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解读三建立处方点评:超常开方将被问责开方牟利者“下课”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于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关于处方点评(评价)制度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的建立,实质上是构建了一个处方开具监督体系。处方权的可能丧失,将使得过去处方管理的松散状态有一个根本的改变。新《办法》规定,医师只要出现了以下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评价制度的特点是运用大数原则,对同类的医院进行测量,找出合理用药的中位数。只要发现某位医师有偏离中位数的情况,首先对医师进行谈话,如果没有得到改善就提出警告,再不改善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甚至被取消处方权。卫生部医政司:处方点评制度的设计原则建议一:医院应该每隔1-2个月组织医务科和药剂科专家对门诊开具的处方进行联合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由专家组成员告知开具“问题处方”的医生本人,限期整改。此外,从事临床药学的临床药师也应参与临床用药的查房。建议二:除各医院要建立处方点评、对处方开具进行内部监管外,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该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检查。医院的处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成为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举例:处方点评制度1目的:建立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2范围:中、西药处方。3责任者:医务科、药剂科。4制度:4.1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4.2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4.3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4.3.1处方格式:(1)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必须与病历持有人即患者完全一致,如有误所有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处方医师全权负责)、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格式****年**月**日**时)”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身份证件编号;(2)正文无Rp或R标示,药品书写未顶格、未顶行(在Rp或R标示后留空格和空行)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3)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黄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4.3.2处方书写规范:(5)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实无法填写的应当将空栏划去以示无效;(6)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或者用双色笔;(7)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8)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9)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10)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11)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0-4周写日龄,4周---2周岁写月龄,且应标明体重***公斤,2---18周岁写实足年龄并且小于等于18周岁都应当用儿科处方,急诊可在右上角标明急诊字样;(12)西药和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1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第一品种未顶格书写.(14)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未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15)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6)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4.3.3处方用药合理性:(17)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18)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详见病历等影响处方点评的书写超出正常比例,特殊科室(皮肤科、男性科、妇科、肿瘤科)另行规定;(19)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20)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21)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22)有重复给药现象;(23)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24)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25)抗感染药物不合理使用。4.
本文标题:解读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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