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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告:棱大超,1984年7月15日生,住址,北京城建亚泰大学生公寓202室,联系方式:18512793118被告: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公司地址:丰台区安贞里二区X号楼XXX室,电话:010-8779xxxx、1880135xxxx、1336648xxxx、1530037xxx标的物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京南湖南路8号院XX号楼XX门102室。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棱思超支付给北京XX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押金1000元,计人民币壹仟元整。2、被告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XX误工补贴1200元,计壹仟贰佰元整,交通费300元,计叁百元整。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7日原告XX与被告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望京南湖南路8号院1号楼3门102室),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被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2014年10月7日房屋到期,被告以房屋马桶损害,墙纸丢失为由拒不退还押金,原告在入住之前,马桶就已损害,没有壁纸,多次找被告协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被告需要对自己马桶和壁纸损害由原告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根据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知马桶损害应由被告负责维修,而不是原告负责赔偿。何况入住前就已经损害。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5年1月4日证据及证据来源: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押金条起诉书签名完毕后,一式三份,原告一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原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被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交给法院证据材料一式三分:
本文标题:中介不退租房押金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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