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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法5: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法25: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法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新颖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发26: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力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要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法3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细则34: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细则20-2: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件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法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法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本文标题:专利法必背条款专利实务必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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