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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第三、四次课-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
刑法学(2)刑法分论CriminalLawII刑法学(2)第3单元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范畴1、刑法分则第2章第114-139条,29个条文,47种罪名2、本罪的概念: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安宁和平稳的状态的行为。3、本罪的客体和“公共安全”的内容:社会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公众生活的安宁与平稳4、“不特定”的含义=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刑法学(2)二、本罪的其他特征1、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①实害犯的构成=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例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②危险犯的构成=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又分为具体危险犯(例如放火罪的基本犯)以及抽象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Ex:已满14岁未满16岁人的放火、投毒、爆炸罪;单位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和销售企业);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三、本罪的种类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等②危害公用工具、设备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等刑法学(2)三、本罪的种类③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等等④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等。⑤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等四、本罪的修改和评价1)79年刑法,11个法条+司法解释→97年刑法26法条2)增加15个新罪Ex: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旧法中衍生出来“航空器犯罪”“枪支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3)更改原有条文Ex:“飞机”改为“航空器”“交通设备”改为“交通设施”4)增加列举项;Ex: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学(2)五、放火罪1)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2)客体=公共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3)其他犯罪构成特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4)主体=14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法学(2)思考:①焚烧自家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②放火焚烧“独门独户”的住宅,应当如何定性?③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害及毁坏财产犯罪的区别?④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区别?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问题观点一:独立燃烧说,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即是烧毁。观点二:效用说,对象物的重要部分被燃烧而失去效用时,即是烧毁。观点三:点火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点火行为,即使物体未被点燃,也构成放火罪既遂。刑法学(2)六、失火罪1)概念=行为人因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2)客体=公共安全3)客观方面①失火行为;②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③失火行为与严重后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4)主体=年满16岁的自然人5)主观方面=疏忽大意、过于自信6)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结果、罪过形式)刑法学(2)案例:被告人王保敬,男,22岁。1987年3月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林场承包清林。同年5月6日,王与李红军、付邦增到第38林班号清林。上午10:30分,三人在休息时,王点火抽烟。随后将燃着的烟头顺手往身下木头一按,起身去较远的其他林场。由于烟头未灭,造成火灾。终因火势较猛,扑救不及,酿成特大火灾。在扑灭火灾中,王发现起火处是自己吸烟的地方,便要求他人为自己隐瞒吸烟的事实,并将剩下的香烟、火柴投入火中焚毁。该特大火灾造成有林面积338,211公顷被烧,林木蓄积量价值11.8381亿元;烧死4人,烧伤4人。问:对王某应当如何处罪?刑法学(2)•七、爆炸罪•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人体炸弹•2、以爆炸的方式炸水坝导致决水•3、以爆炸的方式引发火灾•上述情况中,如果爆炸本身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话,由于法定刑相同,则视情节定一罪。刑法学(2)八、投放危险物质罪1)概念:故意投放毒物、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2)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特征=放火罪3)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物、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4)本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侵犯的对象和范围5)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即构成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程度的是未遂。(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后果在所不问)•甲明知自己家中豢养的宠物狗小强患有狂犬病,但不忍心将狗打死,就将小强仍到离自己家很远的垃圾箱中,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为饵料,毒死麻雀后出售给饭店,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A、故意毁坏财物罪;•B、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学(2)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概念=实施故意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爆炸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本罪构成特征①客体=公共安全②客观方面=危险方法→放火、决水等以外的方法Ex: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危险性相当③主体=已满16岁的自然人④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多)•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刑法学(2)十、破坏交通工具罪1)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以及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3)犯罪对象:仅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是否包括交通运输用的拖拉机?毁坏非重要部件的?4)“正在使用中”=运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长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5)主体=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刑法学(2)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1)概念: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包括使交通设置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案例:甲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经验一家汽车修理店。为了有更多的客户,甲就在高速公路路面上放置了一块大石头,希望来的车辆撞到石头上后去他的店里修理。当天晚上,乙驾驶一辆重型卡车,在没有看到甲放置的大石头的情况下撞的车毁人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刑法学(2)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1)概念: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本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刑法学(2)案例:被告人李福永自1983年到1985年期间,流窜到河南省饶阳县的9个村庄,割取万伏输电线1920米,低压输电线2405,7米。被告人刘新建自1985年1月自4月,除与李福永合伙割取高、低压电线外,还单独割取其他村庄的高低压电线2599,5米。被告人宋入社,明知李永福、刘新建卖的输电线是盗割来的。却收买1万余米,主使其父、弟等人卖掉,非法牟利。被告人李福永等人共作案48起,割取价值16051元的输电线4500米,造成32个村庄的101眼井不能浇地,使5900亩土地农作物严重减产,给群众用电、照明带来很大困难。问:应当如何追究上述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学(2)十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恐怖活动”的含义=对国家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社会团体或成员、其他公民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用以威胁、恐吓政府、公众以达到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的行为。2)犯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3)罪过形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被欺骗参加,不能认定)①行为犯(被胁迫参加,没有实施恐怖活动的,不宜认定)②一般主体4)行为人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5)本罪与一般犯罪组织的区别:①有无政治目的或其他社会目的②前者一般实施绑架、杀人、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③前者参加行为就构成犯罪,后者参加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刑法学(2)十四、资助恐怖活动罪1)概念=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2)主体范围:自然人与单位3)“资助”=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4)资助的方式和时间没有限制,但超出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应以相关恐怖罪的共犯论处。刑法学(2)十五、劫持航空器罪1)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2)客体=航空运输安全,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等财产安全3)主体范围:一般主体(不论国际、身份)→航空器外部人员能够成为主体?4)“飞行中”=装载完毕、机舱内外各门已经关闭,至打开舱门时至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之前。“暴力的程度”:广义暴力、狭义暴力、最狭义暴力(要求足以抑制反抗)5)既遂与未遂的区分①目的说=劫持到预定地点②离境说=飞离本国过境③着手说=开始实施④控制航空器说=实际控制航空器刑法学(2)思考:劫持航空器过程中又实施杀人、伤害等行为的一罪与数罪认定?案例:1993年11月26日,孙宪禄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28日14时孙携带早已准备好的火药包和引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1532次航班。起飞后不久,孙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成员飞往台湾。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在南京机场被抓获。物证有现场提取的火药、引燃线、火柴等;另有证人多人的证言证实。问:应当如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刑法学(2)十六、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概念=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2)客体=飞行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3)主体范围:一般主体(不论国际、身份)对象包括机组成员与乘客4)“暴力”=对人行使有形力,足以危及飞行安全,不包括重伤他人和杀害的暴力刑法学(2)十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概念=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客体=公共安全与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3)主体范围: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以及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出租、出借不构本罪4)永久有偿转让给他人的,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赠与他人,可以作为永久无偿出借;将枪支做质押,成立非法出借;将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给其他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不宜认定为本罪。5)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此处“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要明知与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只需要有认识可能性即可•小贴士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
本文标题:第三、四次课-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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