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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开县移民局1.1.2.6监理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按施工图。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永久占地:按施工图。1.1.3.11临时占地:按施工图。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其他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5日内。(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壹套和电子文件。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工程进度报告,竣工备案合格建设资料六套。(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按工程进度。(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六套。(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3日。(5)其他约定:/。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1发出开工通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2.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组织协调、按图纸和规定、规范等文明施工。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监理人员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自行解决生活、办公及生产用水;同时承包方还应保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所需的生活用水用电;工程的施工、试验和维修用水由承包方自己解决,工程竣工后,其开户费、主管线到用户等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及苗木养护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人员工资等由承包方承担。工程的施工、试验和维护用水由承包方自行解决,以上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2承包方自行申请临时接电、接水点;承包方应负责提供、安装和维护其自己的临时用电网络,包括配电房及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电线和插座,保证施工用电及现场生活用电,计量且自行到相关部门缴费。所有合同期间内的安装工作应保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并应充分符合所有有关的规定和标准。承包方应与当地电讯部门自行联系电讯线路,以确保现场通讯顺畅。有关电话安装费用承包人在报价时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监手续。办理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驻派的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办公设备及用品等,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但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发包方后的保护等费用由发包方负责。4.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费)、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00】39号文《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撤除发包人及监理办公用房的全部临时设施,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全部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9承包人入场后,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对原始地形标高和地形作好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不得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但当原始地形标高与招标时施工图发生重大变化时,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三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作为今后的设计变更依据;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4.1.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整改及验收工作。承包人如毁坏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外的一切青苗、花木以及房屋、构筑物、管线等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负责解决因施工造成对道路沿线的交通、人流、生产、安全、公众日常工作和生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所有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中。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解决生产和生活垃圾以及施工余土的外运和倾倒,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他们施工所需的合理设施,配合费、降效费等所有费用由各投标人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工地上道路,并提供施工场地,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在现场搭设办公室、材料设备的堆场等场地,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苗木等的二次转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生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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