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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第2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系指由省电力公司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第4条省电力公司内与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第5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第6条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省电力公司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的下级调度机构。第7条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调度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的用电需求。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9条省电力公司调是省电力公司调度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省电力公司调度的主要职责:1、接受南网总调的调度指挥。2、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3、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电网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4、主持制定电网运行技术规定和措施,制定电网调度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和措施。5、实行“三公”调度,遵守并网调度协议,并按规定发布调度信息。6、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程、规定及考核标准,并监督和考核。7、组织编制和执行省电力公司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2参加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参加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8、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9、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10、指挥并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络线潮流。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措施并督促实施。12、负责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及整定计算。13、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14、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通信信息系统的改造、选型及实施工作。15、负责编制省电力公司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16、参与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负责省电力公司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考核。17、组织调度系统各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有关专业活动。第10条地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2、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技术措施、规定。3、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6、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8、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经本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并报省调备案。9、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0、负责实施本地区(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第11条县调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的有关规章制度。2、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3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4、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6、负责实施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7、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第12条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第13条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确定。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确定。第14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并网发电厂。2.220kV及以上变电站。3.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第15条省调调度管理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协调的设备。第16条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纳入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的并网发电厂。2.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外的设备。3.地调所在地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第17条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厂、站自用系统设备。第18条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须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接线变更等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第19条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划分见有关划分通知。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第20条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第21条省调的“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范围的下列人员:1.地调调度员。2.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3.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的“可接令人”。第22条省调的“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上级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4第24条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第25条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第26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第27条属于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省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第28条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省调应事先通知地调。因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取得省调的同意。第29条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第30条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领导。第31条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省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第32条运行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常和事故情况。第33条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第34条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1.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织上必须提供可靠保证,确保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安全和供电可靠。2.实现变电站无人值班,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且运行稳定可靠。3.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维护由集控站(中心)负责,集控站(中心)应建立专项规章制度,必须24小时值班,以确保及时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设备操作。4.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无人值班变电站,必须接受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根据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操作。5.当需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现场就地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操作。第35条调度系统可接令人员发生变动后,应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并附最新人员名单(须经省调考核认证)。第36条省调调度管辖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规程应按规定及时修编并报省调备案。第37条有下列违反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省调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1.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2.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3.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54.不经调度许可,擅自在省调管辖或管理设备上进行工作(无论是否造成后果)。5.不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6.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7.与省调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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