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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实施日期:2020年7月7日2前言我市现行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指标2015版》)。《指标2015版》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指标2015版》在实施过程中,我市停车出现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情况、新需求,部分建筑物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需要优化和进一步明确。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指标2015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为《指标2020版》)。《指标2020版》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指标2020版》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相关术语;细化建筑物分类;优化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落实举措。《指标2020版》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各单位在使用《指标2020版》的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18号,邮政编码:215004,电话:0512-65182238。31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标》。1.2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1.4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图1.4)。一类区指古城护城河围合区域。二类区指古城护城河至中环线(太阳路—星华街—苏同黎公路—南绕城高速—东山大道—金枫路—大同路—苏虞张公路新线—太阳路)之间的区域、吴江中心城区(含松陵城区和盛泽城区,松陵城区为东至常台高速、南至云龙路、西至太湖、北至南绕城高速的区域,盛泽城区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北至东环路的区域)、高新区科技城、太湖新城吴中片区以及相城区高铁新城。三类区指一、二类区以外的区域。住宅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和交通枢纽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刚性需求,原则上保障供给、满足需求,一类区同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和下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办公类、商业类、宾馆类、文化体育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园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弹性需求,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一类区采用较低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采用较高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1.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1.6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1.7《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定期修订优化,修订间隔期宜为3~5年。图1.4苏州市区停车分区图52术语2.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2.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3特殊车辆指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等类别机动车。装卸车、大巴车的外廓尺寸参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表4.1.1的中型车和大型车尺寸。2.4停车设施、停车位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门停车位置。2.5机械式停车位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位。2.6交通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2.7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指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装置的停车位。2.8电动自行车充电停车位指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自行车车载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装置的停车位。62.9轨道交通换乘站指供乘客在不同路线之间,在不离开车站付费区及不另行购买车票的情况下,进行跨线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车站。73一般规定3.1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3.2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机动车停车位是指标准小型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电动自行车位。并且,特殊车辆停车位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3.3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满足现行《指标》、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m2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3.4若新建项目位于轨道站点周边且符合以下情况,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进行折减(见表3.4)。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类项目外,如轨道站点为换乘站,则周边新建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可在表3.4的基础上进一步折减至90%。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列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划为准。表3.4轨道站点周边新建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折减表类型折减后指标与原指标的比例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新建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或所处地块紧邻轨道站点出入口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90%90%90%其他类别新建项目50%70%75%新建项目所处地块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出入口直线距离300m之内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95%95%95%其他类别新建项目70%80%85%83.5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3.6住宅类配建停车位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30个,原则上在地面靠近小区出入口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出租。3.7住宅区内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含社区配套、社区商业等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80%。公园类建筑物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80%。3.8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不予计算。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其他各类建筑物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在折减后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停车场项目除外)。非机动车位不得设置为机械式停车位。3.9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交首末站,科学、文教卫生、体育、福利事业建筑等,不含军事类和保密类)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鼓励在晚间和节假日对外开放,错时共享。3.10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夹层除外),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库出入口混合设置。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坡道应满足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要求,并鼓励设置上坡传送带。新建住宅小区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露天设置。3.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各类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3.12各类建筑物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应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新建住宅小区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鼓励其他类型建筑配建设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3.13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应包括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室中有实际使用功能的面积。93.14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3.15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104配建指标4.1住宅类表4.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小类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商品房户100m2建筑面积1.01.11.21.21.0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户100m2建筑面积1.01.11.21.21.2经济适用房户100m2建筑面积0.80.91.01.01.2公租房户0.30.40.50.51.5廉租房户0.20.30.40.41.5集体宿舍间0.10.20.10.11.5注: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按户数和按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250m2/户的,机动车停车位可按照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按照2个车位/户计算。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均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在报建阶段若无法确定四种房型比例,应按照0.8个车位/100m2建筑面积和0.8个车位/户进行计算,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以“户”为单位计算。114.2办公类表4.2办公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小类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行政办公100m2建筑面积—1.21.61.81.5商务办公100m2建筑面积—0.81.11.31.0注:三类区街道/镇级行政办公建筑物的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折减系数为0.8。行政办公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包含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住宅小区内配套办公(如物业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及社区养老用房等)、市政公共设施(如公交停保场、加油站等)管理用房按照商务办公指标进行配建。“—”表示无配建指标要求,下同。4.3商业类表4.3商业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小类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普通商业(50000m2及以下)100m2建筑面积—0.80.91.01.8普通商业(50000m2以上)100m2建筑面积—1.21.41.51.8大型超市(3000m2以上)100m2建筑面积—1.21.41.52.5社区农贸市场100m2建筑面积—0.60.70.85.0其他市场100m2建筑面积—0.80.91.01.5设宴会厅的酒店100m2建筑面积—0.50.50.60.412小类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一般酒店100m2建筑面积—0.30.40.40.4服务型公寓户(间)—0.40.50.51.0注:普通商业建筑物包括一般商业、独立购物中心、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和教育培训等。对于分期建设的普通商业,以整个项目的普通商业规模核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其他市场是指除社区农贸市场外的各类专业市场,包括数码电子市场、建材市场、婚纱城等。其他市场指标为建议指标,应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快捷酒店按照一般酒店指标值进行计算。酒店内餐饮娱乐按照建筑面积计入酒店类建筑配建指标统一考虑。4.4文体设施类表4.4文体设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小类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100m2建筑面积—0.50.50.62.0展览馆100m2建筑面积—0.60.70.81.0会议中心100m2建筑面积—0.60.70.82.0活动中心100m2建筑面积—1.21.41.53.0大型体育场馆(体育场座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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