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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狱罪犯减刑情况的调查报告减刑制度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具有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避免刑罚过剩的作用,同时也有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狱警执法水平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现有减刑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立法比较宽泛和粗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务中对于减刑条件的把握不统一,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刑的公正和适用效果。本文力图从山西女子监狱减刑工作实践出发,从中找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改革和完善减刑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减刑工作的实践应用山西省女子监狱为了积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刑法、监狱法等,结合行刑工作落实减刑制度。(一)坚持法定条件,确保办案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的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市各监狱多次召开干警和罪犯座谈会,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执行中,除依据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分情况外,着重加强了证据姓名:考号:准考证号:考场:审查和事实认定,正确界定确有悔改表现,准确认定罪犯的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恰当地把握减刑幅度。2013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69名罪犯不予批准,对324名罪犯的减刑幅度进行从严控制,通过调研和论证,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率先提出将罪犯在服刑期间执行附加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的情况作为其是否认罪服法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一做法在全省进行了推广,并受到了最高院的充分肯定。另外,还加强对假释罪犯跟踪回访,了解假释犯人的情况,两年来共对20余名假释犯人进行了抽查回访,未发现有重新犯罪的情况。(二)组织审判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是由审判监督庭承担的,面对案多人少的困难,院领导从实际出发,综合调配人力资源,精心组织工作团队:一是,庭领导分工负责,庭长负责全面指挥协调,确定一名副庭长具体分管协调。二是,在现有审判人员结构的基础上,组成2个合议庭,由8名审判人员承担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形成了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三级负责的责任体系,通过整合审判力量,强化了团队合作,汇聚了审判实力,落实了工作责任,保证了审判工作的质效。(三)规范审理程序,力求公开公正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公正的审理程序,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问题的若干规定》,完善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从立案、分案、审理到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根据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经过调研和论证,在原有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召开听证会和服刑人员座谈会、提审、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实现了部分案件的公开审理,促进了公正。从2012年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采用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前的公示制度,并在全省率先组织实施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听证程序;审理中严格执行合议制,对每个案件都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防止暗箱操作和人情案等问题的发生。(四)加强联系沟通,主动接受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每次制定涉及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前都召开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罪犯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全过程,变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异议的案件,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听取广泛的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罪犯获得减刑的阶段性使罪犯可能产生投机心理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必须符合法定的最低服刑期。正是如此,有的罪犯就会产生减刑后的刑期已经接近法律规定的服刑期,无望再减刑的心理。或部分罪犯服刑改造后期,减刑以后余刑较短感到再减刑无望时,就失去了改造动力,改造表现严重滑坡,不服管理,甚至发生抗拒改造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二)没有适当的规定针对罪犯的“伪装改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通过学习改造,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积极改造,继而达到适用减刑的条件而被依法减刑。如果在减刑适用过程中,对这类部分“伪装改造”的罪犯给予减刑,必然会导致减刑适用不当,造成对罪犯的放纵,使减刑裁定丧失公信度。(三)减刑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基于这种原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出各自的《细则》、《实施意见》等有关减刑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而实质在地方上,正是这些地方法规真正起着决定作用。尽管国家有关减刑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全国统一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必须要执行的,但这些规定及要求也是比较原姓名:则。为了使减刑制度得以有效正确统一的实施,实践部门亟待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具体可操作的有关减刑的实施细则。(四)减刑程序过于简单、粗糙减刑程序缺乏严密、严格的程序保障机制和运作机制。罪犯在整个减刑的全过程中,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他们发表个人意见,无论减刑允许与否,罪犯如果提出质疑都有“对抗改造”之嫌,罪犯不敢也不能发表真实的意见。只许赞歌,不许异议。不利于监狱的法治,易产生各种腐败,不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五)监督机制不严密,不完整少数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严重影响了监狱机关的法治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三几点建议(一)提升狱警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直接管理罪犯的人员,对罪犯的减刑工作起着最直接重要的作用。减刑是罪犯极为关注的大事情,这毕竟是与罪犯切身利益相关的,这项工作表面上看只是针对一部分罪犯,而实际上是对所有在押犯发生重大影响的大事。因此,狱警在执行刑罚工作中,必须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纪观念,充实业务知识,完善工作方法,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深入到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三大现场。(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克服困难,调整和充实审判力量,适时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结合审判工作改革,探索和完善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开审理和听证的范围,适当增加公开开庭审理的数量,扩大“见面审”,严格审理程序,确保案件质量。(三)完善减刑的操作程序严厉打击减刑中带有的“计划经济”色彩;在整个减刑的过程中,从立法上、制度上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关于罪犯减刑的权利保障制度;严防严惩监狱的暗箱操作和各种腐败作风;减刑从执行机关提出建议和送达材料到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这一过程,缩短时间周期,提升效率。(四)改革监督方式加大对减刑的监督力度,尽快填补立法空白,同时应考虑减刑监督的社会化,让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以及有关社会人士等进入减刑监督机制,使全社会广泛了解和关心这项工作,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减刑权的正确行使。(五)完善监狱法制体系目前,健全与监狱法配套的单行性法规,完善减刑制度的条件和程序,以明确的细目内容和操作程序促使该基本法律切实实施已是当务之急。从刑罚执行的实践中看,完善减刑制度首先应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细化和量化,使其成为可操作、能实际衡量罪犯真实改造表现的尺度。尤其是刑法、监狱法所规定的减刑条件过于模糊,例如就“可以减刑”而言,这个标准过于模糊难以有效保障罪犯权利,“可以减刑”,则“也可以不减刑”,其中的“可以”即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没有什么特别情况都可以减刑,但也没有将“可以不减刑”排除在外,而《刑法》却没有规定不予减刑的理由,这就为实际的减刑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就缺乏了可操作性与统一性。
本文标题:监狱减刑情况调查报告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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