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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阳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精神,高质量完成我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太阳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此方案。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太阳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太阳乡实际,特制定太阳乡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这次全国人口普查是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的又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反映近10年来全乡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农村居民居住方面的变化情况;摸清全乡外来人口规模、分布与人口迁移流动情况,以及全乡就失业人口情况、社会保障等涉及民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乡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促进人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二、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这次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乡政府成立了太阳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统计办,具体负责全乡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全乡5个村分别成立村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一)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乡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全乡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乡人普办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二)乡党政办1、负责全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协调和服务,确保人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2、负责全乡人口普查的宣传,会同乡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全乡人口普查宣传方案。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人口普查。3、与乡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组织2010年10月宣传月活动。4、配合乡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人口普查表彰工作。(三)纪委负责对各村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中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人口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参与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四)统计办1、负责乡人普办的日常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负责普查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2、对全乡人口普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掌握工作进度以及质量控制情况。3、承担人口普查数据处理、负责组织普查资料开发、管理发布、文件归档等工作。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普查的法律法规制度,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活动。(五)派出所1、负责户口整顿工作,摸清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应落未落户人口、应销未销户人口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乡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2、负责提供乡户籍人口、外来人口、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相关资料。3、对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乡人口普查办公室。4、组织协助做好普查摸底、登记、复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严重干扰普查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5、配合做好居住在旅馆等场所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六)计生办1、负责协调制定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以及查准出生、死亡人口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2、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计生统计资料。3、组织基层计生干部和群众参与,配合普查登记工作。(七)中心校配合做好在全乡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八)民政办配合做好敬老院人口普查摸底和登记。(九)综治办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十)财政所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和使用监督工作;负责及时足额落实普查经费,监督使用经费。(十一)劳动保障所提供外出务工人口信息情况,配合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十二)农技中心负责全乡农业人口资料的整理和提供。(十三)中心卫生院负责全乡医疗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住院病人资料的整理和提供。其他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人口普查的督促检查和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各村成立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各村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太阳乡境内居住的自然人。(三)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四)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五)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六)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七)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八)人口普查表由乡人普办负责发放。四、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一)建立乡、村两级人口普查机构(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7月30日)。1、建立乡人口普查办公室(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2、建立村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7月20日前完成)。(二)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2010年7月20日至10月30日)。(三)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6月25日至7月30日)。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乡所有地域。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7月30日前完成。(四)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6月20至8月30日)。在乡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在全乡范围内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乡普查机构,供正式普查登记时参考。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五)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10年6月25日至10月9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2010年6月25日至8月30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人普办组织实施(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六)开展人口普查摸底工作(2010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开始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内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标注建筑物、编制普查小区内《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自10月10日开始,10月13日交之指导员审核验收,10月14日前交至乡人普办,10月15日,上报县人普办。验收合格后,才能入户。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15日前结束。(七)建立人口普查出生死亡人口台账(2010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五、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一)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紧密配合,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二)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要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各种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六、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一)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0日)1、人口普查的正式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始到2010年11月10日以前结束。2、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由申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3、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4、乡级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5、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6、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7、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二)复查验收工作(2010年11月11日至11月14日)1、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在全面复查之前各普查区要对普查表进行自查、互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及时改正。(2010年11月11日至11月14日)2、复查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普办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核实,并积极迎接县人普办质量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三)快速汇总(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20日)2010年11月15日开始,对普查小区的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分别进行过录;过录完成后,以普查区为单位,对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的过录表分别进行汇总。2010年11月17日前,乡要将普查小区过录表和普查区汇总表上报县人普办。七、数据处理、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一)、普查表编码(2010年11月21日至2011年2月28日)。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其中非专项编码工作从2010年11月21日开始,11月25日以前结束。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二)普查表光电录入(2010年12月1日开始)。编码工作完成后,人口普查资料由县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数据进行录入,录入数据方式采用光电录入。2010年12月1日,六安市开始录入短表。八、工作纪律(一)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二)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丢失和损毁现象的发生。(三)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四)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五)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七)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乡第六次人口
本文标题:人口普查实施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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