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企业劳动法律培训课件(PPT-40页)
正确预防和应对劳资纠纷助力企业发展壮大恶性循环我区历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情况统计劳动争议案件井喷的原因分析一、《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实施,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规范性要求;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实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等,大幅降低了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门槛;三、法律法规宣传效果明显,劳动者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和力度大幅提高;四、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特别是80后、90后员工;五、现代化通信方式的改变,使得员工采用申请劳动仲裁的维权方式在同事圈、老乡圈的传播速度呈几何级数增大,吸引更多的员工效仿。2013年度我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经统计,2013年审结的754宗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完全败诉的只有37宗,仅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9%。用工管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1.单位不知道自己用工管理方法是违法的;2.单位知道自己违法但不知道合法的管理方法;3.单位重视行政管理但忽视日常证据保留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企业主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何正确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案例1:确立劳动关系时间争议张某于2013年9月2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他与某公司自2005年2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一份2013年8月份工资表为证据。此公司辩称张某于2011年3月1日才入职,提供了社保参保证明为证据,上面显示张某自2011年3月才有参保,参保公司为此公司名称;同时公司提供了一份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劳动合同期限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此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显示其于2004年11月3日成立。请问:会有什么裁决结果?单位最有力的证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证据:有劳动者本人签名的《入职登记表》问题:员工入职时,单位没有及时让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怎么办?提示: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有什么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补缴社保年限1、补填《入职登记表》并让员工签字;2、让员工填写《个人简历》(工作前、工作后经历.........)案例2: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李某于2013年12月1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2日至2013年12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11个月),提交的证据显示李某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辩称李某在2013年1月2日入职时说很快要移民香港,做不了多长时间,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李某,公司不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供了一份李某于2013年1月31日写的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作证据。请问:会有什么裁决结果?员工一入职,就应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在一个月内进行签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的取得方式:1.各镇街人社局免费领取2.登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后自行打印(每页及骑缝签名、盖章)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办事窗口购买注意事项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注意保留证据:书面通知如无劳动者本人签名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会不被采用。可采取EMS邮寄送达方式,且在EMS封面“内件品名”处写上通知的大致内容。将通知原件、EMS封面回执、EMS网上查询到件记录打印件一并保留至少自劳动者离职后一年。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入职时间一个月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案例3:未办理社保手续经济补偿争议王某于2013年6月1日提起仲裁申请,以某工厂未办理社保手续为由申请解除与工厂的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提供了一份2013年4月2日书面要求工厂购买社保的告之书及EMS送达回执佐证。工厂辩称王某在2010年入职时就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视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王某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工厂提供了有王某签名的在2010年入职时的放弃社保声明书佐证。请问:会有什么裁决结果?案例4:工伤待遇争议陈某提起仲裁申请,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住院治疗58天,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12个月)并被评为八级伤残,在职时月工资2700元。要求解除与某工厂的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相关工伤待遇。工厂辩称是陈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工伤待遇不能由工厂支付,且交通事故责任人已经向陈某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费11万。提供了陈某签名的放弃购买社保及承担一切后果的声明书佐证。请问:会有什么裁决结果?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第26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第43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例5:高温津贴争议廖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的高温津贴1050元。物业公司辩称,廖某是保安工作,保安亭内有风扇,在夏季有发放清凉饮料,而且也有发放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提供的工资单显示有一栏为“津贴”、金额为150元。请问:会有什么裁决结果?裁决理由:在每年6-10月份,广东省处于高温天气,单靠风扇显然无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员工高温津贴。工资表中虽有“津贴”项目,数额也是150元,但是并没有明确是“高温津贴”,且全年每个月都有发放,这显然与《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在每年6月至10月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不同,而且廖某否认该“津贴”是高温津贴,故可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向廖某支付过高温津贴。注意:1、在夏季发放的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2、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3、如企业在每年的6至10月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中的确包含了高温津贴,请在工资单中明确注明;4、如企业的确为员工配备了充足的降温措施,请保留好有关的证据。案例6:加班工资争议麦某2013年8月31日提起仲裁申请,自述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要求某工厂支付此期间的加班费。提交了一份工厂在2012年2月因订单多发出的要求员工延时加班的通知佐证,提供的银行转帐显示其月工资为3000元。工厂辩称:麦某在2012年之前并无加班,之后有时需延时加班1小时,每月支付给麦某的工资总额3000元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在内。提交了考勤表和工资单。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工资构成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工资单和考勤表无麦某签名。请问:会有什么裁决结果?法律依据及裁决理由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对工资台帐保存要求是两年,对于麦某从仲裁之日(2013年8月31日)倒推超过两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加班事实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举证责任在于麦某。由于麦某并未能对此进行有效举证,工厂也否认麦某在此期间有加班,所以仲裁委对于麦某主张2011年9月1日之前的加班工资申请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及裁决理由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麦某提交的工厂在2012年2月因订单多发出的要求员工延时加班的通知,已经能证明麦某在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曾经有过加班事实的存在。对于这两年期间中麦某具体加班时间,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的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工厂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工厂虽然提供了考勤表,但此考勤表并无麦某签字且麦某也否认考勤表的真实性,工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采信了麦某主张的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两年间麦某的加班时间为每个周六10小时、每个周一至周五每天2小时。法律依据及裁决理由三、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工厂辩称麦某每月3000元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但工资单无麦某签名、麦某也否认工资构成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工厂也未能提供其他能证明向麦某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视为这两年期间工厂并未支付麦某加班工资,工厂应当向麦某支付加班工资。法律依据及裁决理由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几点注意1、在合同中明确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金额;2、考勤表让员工签名确认;3、员工工资单中有加班工资这一栏目;4、工资单让员工签名。案例7:年休假工资邹某2013年10月28日提起仲裁申请,称其于2010年入职,月工资4350元,要求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和2013年每年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建材公司辩称,公司每年在春节时的放假天数均接近1个月,超出法定3天假日有近20天左右,远远超过员工应享受的5天年休假,所以不需要再支付邹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提供了两个年度的放假通知,通知中明确春节期间公司的放假天数为25天。请问:会有什么裁决结果?裁决理由:邹某于2010年入职,2012年应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201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285天÷365天×5天=3.9天≈3天。公司虽然每年春节放假扣除法定3天及调休4天后还剩余18天,但通知中并未明确(且邹某也否认)这18天中已包含员工当年的应休年休假天数,不能视为员工已休年休假。公司应向邹某支付2012年、2013年两年共8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由于邹某在此期间已领正常工作工资,公司还应支付差额:4350元÷21.75天×8天×200%=3200元。单位利用春节放假期间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必须明确告诉员工并保留有效证据(无员工确认的通知、公告难被采信为有效证据),并且春节放假期间仍然需要按原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否则不能视为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案例8(虚拟):经济补偿争议谢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某陶瓷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提供的陶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有不遵守工作纪律、随地乱吐痰、就餐时不按次序排队等行
本文标题:企业劳动法律培训课件(PPT-40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7428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