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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度报告》填报说明2011年北京培训会培训材料讲解人:徐家栋18801276665表1重点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所属地区:填入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的名称,范围包括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22个省(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湖北、云南、贵州、四川、福建、广东、陕西、青海、浙江、甘肃、安徽、台湾、海南);5个自治区(内蒙、新疆、广西、宁夏、西藏)。行业: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行业分类标准,企业类型: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进行填写,范围包括:100内资企业、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0联营企业、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150有限责任公司、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0私营企业、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0外商投资企业、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编号:编号由国家汇总部门统一编写,企业不需填写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培训号:填入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正规能源管理培训注册登记号。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是:工业增加值=工业净产值-支付给非物质生产的费用-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能源消费总量:指填报年度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能源消费总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能源消费总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就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即:能源消费总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能源消费总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能源消费成本:指填报年度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费用成本的总和。计算能源消费成本时,需要先计算出各种能源的费用成本后再进行加和计算。主要产品名称:指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最终产品,一般以占企业能源消费总量80%以上为标准。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是指有关设施以实际使用的技术工序或在工序尚未运转的情况下以计划使用的技术工序每年能够制造出来的某一种产品的数量。此能力应视为等于标定能力,如果标定能力不明,则等于设计能力。标定能力是指通过一次或一次以上试运转证明的生产设施在使产量达到最大的最佳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数量。设计能力是指理论计算出来的相应产量。产品产量:指标准产品的产量。产品产量要以产品产量核算结果为准,原则上只计算合格产品的产量。对半成品、在制品、不同质量等级产品的计算,要按照不同行业的惯例、根据不同生产过程特点具体处理。表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结构附表采用折标系数:能源折标系数指各种能源的实际热值同标准燃料热值之比。我国采用标准煤为能源度量单位,即1千克标准煤的热值是7000千卡(1卡=4.18焦耳)。为了使能源的折标系数更切合实际,原则上要求实测各种能源的平均实际热值,分别求得能源折标系数。主要逻辑审核关系:(1)消费合计=工业生产消费+非工业生产消费。(2)工业生产消费≥用于原材料。(3)消费合计≥运输工具消费。(4)煤制品≥型煤+水煤浆+煤粉。(5)其他燃料≥煤矸石+生物质能+工业废料+城市固体垃圾。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2)“谁购进,谁统计”。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填报年度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不包括:(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工业生产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用于原材料: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非工业生产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运输工具消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期初/期末库存量:指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期初/期末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产成品库存不包括:(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4)盘亏的产品。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4)设在外地
本文标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年度报告-添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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