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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转让合同甲方(转让人):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自愿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济南市莱芜区高庄镇站里村小康楼以北场地及房屋10间(四至范围:北至汶河沿河路南,东至何旭租赁地,西至小康楼区南北路,南至何爱成、何修敏、秦立厚居住房屋),东西长33米,南北宽20.8米,共计1.0296亩。一次性自愿转让给乙方使用,同时将该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合同签定后此宗场地的租赁权和所有地上附着物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转让期限:本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期限为永久,一经转让此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第二条交款方式及交款数额:乙方一次性以银行柜台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转让费共计2650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元整)。第三条场地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和全额交付转让费用后____日内场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于乙方。第四条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和全部费用交付后再向村委申请变更土地相关信息,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变更土地相关信息。第五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乙方后,乙方享有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全部权益,甲方必须保证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如有故意隐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第六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予以干涉。第七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乙方后,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收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相关政策行为时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拆迁、安置、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乙方索要任何赔偿。第八条甲方与原莱芜市高庄镇站里村委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的原件一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给乙方,证明甲方对原场地的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的合法性,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第九条乙方接手经营后该场地的一切安全问题和任何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第十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以及见证人各持一份,站里村委留档一份。甲方:乙方:见证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场地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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