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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稅法變革與對外資企業的影響主講人龍嘯天第一部分中國大陸現階段稅制發展與改革情形稅類稅種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用稅備註流轉課稅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消費稅營業稅按部門劃分關稅所得課稅企業所得稅鐵路、郵政、銀行、海洋石油等繳納的部門歸中央,其餘部分中央60%,地方4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餘部分中央60%,地方40%個人所得稅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中國大陸現行中央與地方稅制體系表稅類稅種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用稅備註資源課稅資源稅海洋石油稅收收入歸中央,其他歸地方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財產課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行為課稅車船稅船舶噸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中央97%,其餘3%和其他印花稅歸地方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等集中繳納部分歸中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徵收筵席稅現已停止徵收燃油稅設立稅種但未開徵中國現行中央與地方稅制體系表(續)中國大陸近年稅制變化情形•第一個變化為增值稅的轉型:增值稅是中國大陸商品流轉稅中的主體稅種,收入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45%左右。當前改革重點是改抑制投資的生產型增值稅為鼓勵投資的消費型增值稅。•第二個變化是消費稅的調整:2006年4月1日起消費稅部分調整。調整原則是: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有利於完善消費稅結構;有利於資源節約;有利於稅收征管和保證財政收入。主要內容為對消費稅的應稅品目與稅率的調整,特別增加對奢侈品的課稅。•第三個變化是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即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其結構包括總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源泉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徵收管理、附則等八章,共六十條。•第四大變化是取消農業稅。在2006年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高票通過廢止1985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8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從而使中國大陸具有2600年的農業稅收歷史宣告結束。中國大陸近年稅制變化情形(續)•第五大變化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2007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將個人所得稅工薪費用的減除標準從現在的1600元/月上調到2000元/月。該修正案於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個變化是車船稅的統一。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12月29日予以公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把1951年原政務院發佈的曾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適用國內企業和居民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統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七個變化是優惠政策的統一。變革後優惠政策在新稅法列專章規定,其中有兩個大的變化,第一是由過去實行以區域優惠為主(為重要特徵),變成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第二是優惠的形式由單一的稅率優惠改為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稅率減、免,改為減征免征和其他各種手段相配套的優惠形式。•第八個變化是土地增值稅征管的改革。2007年1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月1日起,正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中國稅制的進一步改革與發展(一)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項計征與綜合計征的征管模式(二)建立內外統一的以保護資源農村耕地和健全房產稅為主要內容的資源財產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收制度體系。(三)參酌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及社會保障稅的徵收情況研擬開徵社會保障稅。(四)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健全地方稅收制度體系。第二部分中國大陸涉外企業稅制中國大陸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外國人的稅種(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5)《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9)《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0)《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國務院頒佈);(1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修訂);(14)《船舶噸稅暫行條例》;(15)《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關於台港澳和華僑投資企業課稅部分•在中國大陸內地的納稅事宜,根據中國大陸所得稅法規定,原則上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自然人在中國境內的納稅規定辦理。•在港資部分,2006年8月20日中國大陸與香港正式簽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雙方稅務主管部門分別於2006年11月10日和12月8日互致信函,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須的法律程式,使港資企業在大陸投資的稅捐問題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與外國簽訂稅收協定的狀況中國大陸在涉外稅收方面先後與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波蘭、澳大利亞、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賽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巴西、蒙古、馬爾他、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盧森堡、韓國、俄羅斯等88個國家正式簽訂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其中與79個國家簽訂的協定已生效執行(截至2006年4月1日)。最近與韓國簽訂了情報交流協定。與美國簽訂首例雙邊預約定價協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與美國聯邦稅務局,於2006年12月22日,就沃爾瑪公司正式簽署了中美歷史上首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大陸台商課稅問題之思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第2項同時規定:「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依該規定前往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不論是直接前往大陸投資或利用第三地設立公司或事業後,轉投資至大陸地區者,均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兩岸之間在未互相承認政權之情形下,迄至今日均未簽訂租稅協定。在欠缺相關稅籍資料佐証之情形下,財政部要追查台商收入資料,而且申報大陸來源所得,通常的結果是只會多繳稅,同時縱使多繳,財政部也不會退稅,所以台商申報的意願並不高!再者,由於人民幣匯率節節高升,在大陸之台商往往不願台灣的公司以台幣發放薪資,而要求以人民幣發放。在此情況下,台商據實申報之可能性更大為降低。再者,台商普遍認為申報大陸所得來源的文書認証太過於繁瑣。不僅先要在大陸公証,然後還得要得到我國海基會的認証。其間公文往返不僅讓人生厭,同時亦得耗費不少時間。大陸稅法新制對台商的影響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將會統一為25%,大陸台商將不能夠享有15%的企業所得稅率,以及“兩免三減半”,即是獲利起前兩年免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等優惠政策。不過,新企業所得稅法有5年過渡期,這些都顯示新條例將可能會增加台商經營成本。其他:包括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降低出口退稅率,2007年8月23日征收海關保證金的問題,以及2007年11月1日課征土地使用稅等都已使台商在大陸投資的成本增加許多。大陸稅法新制對台商的影響(續)因應作法:部份大陸台商為了節稅,可能會把更多利潤留在境外公司,避免對外匯出帳上盈餘時要課征10%的所得稅。另外由於近年來大陸的經營環境變化很大,由以往的「招商引資」改為「挑商選資」,很多城市都不歡迎傳統產業等中小企業投資,估計將來考慮到大陸投資的中小企業台商將會減少。
本文标题:中国大陆税法变革与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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