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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公消[200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常用的重要消防器材之一,保障其合理配置、及时检查维护以及正确使用,是保证灭火器发挥其效能的关键。近年来,大量火灾事故暴露出许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灭火器配置、检查维护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着一系列亟待改进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没有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并按设计配置,而是自行选配,造成配置总量不足,设置点布置不合理,摆放数量过于集中,选择灭火器的类型不适用于设置场所,特别是在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的固体可燃物场所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的问题相当普遍;二是单位对灭火器管2理的责任制不落实。由于具体管理人员不明确,灭火器没有专人维护,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大部分放置在阳光曝晒或阴暗潮湿地方的灭火器,贮气压力不足,灭火药剂失效,罐体锈蚀,喷射软管老化破损,人为的随意挪用,造成压力表、器头连接处松动、喷嘴堵塞变形;三是单位对灭火器经常性检查的措施不落实。已经失去效能的灭火器没有及时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维修,依旧放置在设置场所,形同虚设,直到着火需要用时才发现已失效;四是单位对员工维护管理和使用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尽管初起火灾被及时发现,但往往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火。上述问题在各地极具普遍性,如不采取切实有效治理措施,势必继续造成严重后果。为了汲取火灾事故教训,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检查维护的管理职责,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充分发挥其扑救初起火灾的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本单位灭火器的管理:(一)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消防3设计审核,必须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灭火器配置的图纸设计,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配置灭火器。根据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的要求,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对已经在非必要场所配置的哈龙灭火器,应当根据不同使用对象分别选用ABC干粉、二氧化碳或水成膜等灭火器予以替代。同时,单位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环境温度和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对现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类型、设置位置、配置数量和保护距离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彻底整改。(二)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是保证灭火器不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锁闭,取用方便,保持灭火器外表面清洁、干燥,没有锈蚀现象,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或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4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有详实的检查记录,同时,要将检查、维修和灭火器完好有效状态记录制作成卡,挂在灭火器简体上明示。(三)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规定,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必要场所配置的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3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2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手提式化学泡沫、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6年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8年的,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要场所配置的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距出厂日期满10年的,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12年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四)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尤其是岗位责任人接受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用灭火器,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单位应当保存培训和演练情况的记录。二、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加强对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单位扑救初起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一)要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内容,并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对缺少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重新申报。(二)要将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必查的内容。重点对灭火器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哈龙灭火器替代、完好有效情况、单位落实防火检查、培训和演练情况以及员工掌握灭火器操作技能等情况进行抽查。6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时,既要严格、公正和文明执法,又要体现服务和保持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各单位落实保障灭火器有效好用的具体措施,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促进单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全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将贯彻落实此通知的情况于冬防工作结束后报我局。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文标题: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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