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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医疗质量核心制度---会诊制度要点释义(2)
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会诊制度医务科严全(一)定义•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二)基本要求•1.会诊范围: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2.病情紧急程度: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应包含哪些基本要素?•答:会诊单至少应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住院号/就诊卡号、姓名、性别、年龄、简要病情、检查结果及诊疗情况、会诊目的、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时间记录到分)、会诊意见或建议、会诊人签名及会诊完成时间(时间记录到分)。目前申请单存在的问题会诊目的:“协助治疗”--明确诊断?制定或完善治疗方案?•解决什么具体问题?•简要病史:过于复杂,长篇复制;过于简单,一两句话;•简明扼要、准确全面•会诊医师意见:•具体、可操作性、指导性全院大会诊会诊流程•1、严格掌握全院会诊指征。申请全院会诊原则上先行科内会诊(如疑难病例讨论或三级查房)。•2、除急会诊以外,全院大会诊至少提前一天申请,以便应邀人员充分准备。•3、主管医师提交《全院大会诊申请书》,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审批。同时准备详细系统的病历摘要,申请批准后,由主管医生将会诊申请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发送邀请,并纸质版分送各拟邀会诊专家。•4、被邀会诊专家接到邀请后查阅相关病历资料,复习文献,进行充分准备。•5、医务科负责主持全院大会诊工作。•6、紧急会诊或指令性会诊原则上不需要先行科内会诊、可随时进行。•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原卫生部于2005年4月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1.为什么要开展会诊?•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师必须按照疾病的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医学的专科化发展决定一名医师不可能对所有疾病都具备相应的诊疗能力,因此专科专治是给予患者同质化诊疗的基础。同时因为患者疾病的多样性,诊疗指南的不断更新,医师知识储备更新的能力有限,多学科合作是规范诊疗和保障医疗质量以及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如果医师不熟悉本专科以外疾病的诊疗规范,除急诊抢救患者外,应经上级医师查房同意提请他科会诊。2.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会诊?•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如果患者所患疾病属于执业范围之外,应通过会诊转至相关科室开展诊疗;患者罹患本科疾病的基础上并伴随有执业范围外的疾病需要同时诊疗,应在积极治疗本专业范围疾病的基础上,请求会诊协助诊疗或严格按照该疾病的诊疗规范实施诊疗。•3、为什么机构内的多学科会诊要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为了确保多学科会诊的效率和质量。4.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答:当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且经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刻协助诊疗、参与抢救,此种情形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并要求受邀科室10分钟内到达。为了避免造成有限的医疗资源浪费,提高急会诊的质量与效率,邀请会诊的医师需要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急会诊的申请予以监管。5.如何理解“会诊发出”?•答:根据医疗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制度与流程,明确“会诊发出”的定义,可以以电话呼叫、电子或纸质申请单发出等形式进行定义。医疗管理部门需明确本机构“会诊申请收到”的定义,即以接听电话,收到电子、纸质申请单等形式进行定义。•急会诊必须采用即发即达的通知方式,如电话通知,急会诊的请单不需送达应邀会诊科室。急会诊记录单应明确记录邀请会诊时间和会诊到达时间,并具体到分钟。6.请求会诊和受邀会诊医师应该具备什么资质?•答:请求会诊和受邀会诊医师的业务水平是会诊质量的重要保障,医疗管理部门应对会诊相关医师的资质进行规定,以保证会诊质量,提高会诊双方及患者的满意度。•请求会诊:•普通会诊应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医师中的中级及以上的医师提出;多学科会诊的请求人员原则上为科主任、主诊医师、医疗组长、带组的主任医师等医师;邀请机构外专家会诊原则上应征得科主任同意。非特殊原因,不得越级开展工作。•受邀会诊:•普通会诊受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资质或医疗管理部门认定的医师。•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7.为什么要求会诊请求人员陪同会诊?答:会诊是一个短时间完成的诊疗协商过程,为便于受邀会诊医师尽快并准确了解会诊患者的病情,请求会诊人员应向受邀会诊医师介绍患者基本情况和诊疗过程,并清晰、准确表明会诊目的、会诊要求,以便提高会诊效率。急会诊请求方必须全程陪同。•会诊请求人员陪同会诊,也是对受邀会诊医师的尊重!8.会诊意见或建议执行如何在病程记录中体现?•答:会诊请求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将会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未执行的会诊意见或建议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理由。9.是否允许进行电话会诊?•答:医疗机构内的会诊,医师必须到现场亲自诊查患者,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若遇有紧急抢救,会诊医师一时无法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随后再到现场会诊。再次强调医院要求!(不管是全院大会诊还是普通会诊)•一、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病历的书写、检查的完善、会诊目的的明确、会诊申请单的准确填写、会诊申请单的及时报送•二、做好会诊中的衔接工作。•包括患者及其重要家属的在床、主管医师的查房陪同、患者病情的简要汇报•三、做好会诊后的处理工作。•包括会诊意见的书写,会诊意见的执行,会诊情况的病历记载,会诊效果的反馈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医疗质量核心制度---会诊制度要点释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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