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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民主集中制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1、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重要指示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2、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3、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的确定;4、公司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等;5、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6、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7、企业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8、公司领导班子及机构的设置与调整;9、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措施及办法;10、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三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1、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聘用;2、公司正、副职后备干部的推荐、储备和管理;3、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4、公司及上级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和确定。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四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1、基本建设项目、购置不动产及大宗采购等;2、工程项目招投标;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的重要项目;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五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公司建设项目支出;2、公司单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行政事务性支出;3、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原则第六条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第七条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第八条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第四章决策主体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体包括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党支部会、项目专题会。第十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1、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2、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3、公司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等;4、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的确定;5、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选聘或解聘;6、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7、公司领导班子及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第十一条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提出;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提出;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提请聘任或解聘;4、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聘用;5、公司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的拟订;6、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7、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措施及办法的制定;8、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的制定;9、实行招投标的工程、监理、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评估服务支付和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方案的制定。10、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购置不动产及大宗采购等方案的制定;11、涉及公司改革发展重要项目方案的制定;12、单笔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行政事务性支出;13、应当由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第十二条党支部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1、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重要指示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2、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3、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考核和聘用的意见;4、公司正、副职后备干部的推荐、储备和管理;5、公司及上级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和确定。6、应当由党支部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对需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对需按照公司相关流程进行的项目,必须待流程完备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第十四条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五条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应由党支部委员会对拟任(免)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认真听取其上级、同级及群众意见,进行客观分析,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提出对人员的使用意见。会议研究通过的人事任命要进行任前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司领导对新任职的干部要进行正式谈话,交代任务,提出要求,并结合考察情况和讨论情况,提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对其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第十七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章决策执行第十八条决策作出后,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决策。第十九条决策作出后,按照领导分工情况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二十条在贯彻执行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第二十一条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七章决策监督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第二十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四条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公司项目审核流程紧密结合,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具体责任人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由上述问题引发腐败问题的,要追究重大决策失误或失职责任者的责任;6、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本文标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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