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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印章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工程部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工程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印章的使用(一)、印章的使用范围1、工程部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使用(加盖项目工程整改通知单、开工令、施工现场签证单等工程资料文件).严禁使用本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协议、契约类文书。2、工程部部门印章主要用于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处理公务,以工程部名义在公司内部上报、平送的各类文书材料。(二)、印章的使用程序1、以工程部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具体负责人签名,方可使用工程部印章。2、凡超越工程部的权限使用印章,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方可使用工程部印章。3、工程部各类统计报表、申报表用印,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方可用印。二、印章的管理1、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保管人不得离岗;若保管人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2、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3、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原则上不准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如需带印章外出办事使用时,监印人必须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保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4、工程部对本部门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上报公司领导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二期住宅项目工程部2017年10月20日
本文标题:工程部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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