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历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19749章6个附录148条历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局部修订:95年、97年、2019年10章5个附录25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章节划分(12)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隧道升温曲线1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1.0.1目的消防宣传教育1.0.2适用范围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1.0.2建筑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不同屋面形式1.0.2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跃层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9当居住建筑或居住建筑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不适用范围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化法-1988;产品质量法-2000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全国统一执行的法律法规消防法(全国人大批准)消防部门规章(公安部批准)消防技术规范(建设部批准)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其他建筑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19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2019年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1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19《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制定)《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系统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9(2019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9《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19《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系统规范(续)《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19《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制定)《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制定)其他相关规范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9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1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19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196、《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9、《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9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19年版)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92术语(23)耐火极限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闪点爆炸下限沸溢性油品半地下室地下室多层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重要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充实水柱2.0.1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分隔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商业服务网点首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及二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安全疏散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二层室内任一点到首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22m。(袋形走道距离)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8.2.8)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3.3)2.0.17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3厂房(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厂房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3.6厂房(仓库)的防爆3.7厂房的安全疏散3.8仓库的安全疏散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3.1.4;3.1.5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1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名称耐火等级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墙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3.2.2下列建筑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甲、乙类厂房;2甲、乙、丙类仓库。3.2.4金属结构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丁、戊类厂房(仓库)。3.2.4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2.8屋顶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3.1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3.3.2仓库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3.3.3自动灭火系统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3.3局部设置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3.3.8办公室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3.3.8三合一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地下建筑。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
本文标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7666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