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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培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面向社会举办实施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以及对从事婴幼儿照护、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交通、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举办者(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者: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三、办学场所(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二)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简易用房、无产权证房屋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三)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和质量安全要求。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四)办学场所的教学用房和办公用房应设在同一处,总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对象有14周岁以下的培训场所不得高于3楼。(五)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四、办学内容(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区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三)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五、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训内容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队伍。(二)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应为专职,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三)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和相应教学能力。(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五)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六、培训经费(一)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二)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三)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四)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七、规范管理(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培训规模;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组织管理制度;决策机构及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决策机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工作基本要求通告》的要求配备防爆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钢叉、辣椒喷雾器、对讲机等执勤防护器械。八、机构设立(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兴趣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未在本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备案,不得开展培训业务。(三)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区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附件2##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试行)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一、未经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且未办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培训业务。二、未经许可私自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不一致,异址办学。三、未经许可私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四、未按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五、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七、办学基本条件不符合《##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八、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未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九、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不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上报。十、未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或未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未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十一、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符合《##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要求》的规定。未按规定配备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十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或有违法犯罪记录。十三、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或有违法犯罪记录。十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十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十六、招生简章或广告未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或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与备案不一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十七、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十八、开展学科培训的内容存在超纲教学,超前教学,组织中小学生参与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十九、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将教室出租或出借给在职教师举办培训班。聘请无教师资格或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二十、与在职教师开展合作招生、有偿招生。二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培训活动中渗透宗教内容。二十二、未按规定建立相关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收费退费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未设置会计账簿,未制作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并进行审计。二十三、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未进行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或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收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退费。二十四、未按规定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未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聘用外籍教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十五、未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未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二十六、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对年检中存在的问题拒不进行整改。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二十七、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本文标题: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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