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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20.10F60备案号:29134-2010NB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20034-2010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RegulationforContentofFeasibilityStudyReportofNuclearPowerPlants2010-05-01发布2010-10-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NB/T20034—2010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总则..............................................................................14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25报告附图.........................................................................266报告支持性文件...................................................................28附录A(规范性附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卷册划分原则和要求...............................30NB/T20034—2010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傅耀宗、朱京兴、杜建军、戴联筠、胡双跃、李武全、赵侠、卢宏田、赵博、杨建祥、刘承新、魏桓、张来平、张力、张胜利、胡勇、郎瑞峰、王宁、丁燕、任德刚、谭广萍、贾成、奚绍黄、张琳、易洁宜、崔育忠、葛四敏。NB/T20034—2010III引言为了规范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报告内容深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标准。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开展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NB/T20034—20101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是报告编制和审查的重要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1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249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HAF001/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HAD501/02核设施实物保护HAF-J0067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NEPA-RG1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核总发[1995]136号《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发改投资[2006]1325号《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3总则3.1核电厂新建、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核电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3.2核电厂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3.3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专题研究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工作单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3.4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在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保证大纲,并保证有效实施。质量管理应覆盖承担工作各项活动的组织机构、计划编制、资格认证、工作控制以及文件编制等,以保证达到工作所要求的质量。3.5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其中一个具有甲级资质的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进行协调和归口,对各外委单项专题研究报告或调查工作报告等进行验收或确认,将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归纳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NB/T20034—201023.6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厂址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文地质详查、水文和气象观测、水资源论证、水工模型试验等单项或专题研究工作,以及国家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需开展的其它相关专题或专项工作,编写专题研究报告。有规定要求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相应审查意见。3.7专题研究和调查工作成果需编制成专题报告。必要时,经评审并修改完善的专题报告可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工程技术方案制定过程中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的方案比选或专题论证应编制专题报告,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3.8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范围和内容应与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相一致,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符合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在项目使用社会资源和项目监管等方面,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性文件,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3.9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和成果应满足:a)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决策的需要;b)编制和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需要;c)工程准备阶段现场施工的需要;d)开展长周期设备提前订货准备工作的需要;e)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的需要。3.10设计单位应以踏勘、调研、资料搜集为基础,开展工程勘查、试验研究、数据观测等工作,充分掌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内容完整、论据可靠,结论清楚、存在问题明确。3.11可行性研究报告遵照附录A的规定分卷编写,应附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支持性文件。3.12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报告审查会,协调、落实有关问题。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3.1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并审定后,建厂条件或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或5年内未核准的项目,在项目重新申报核准前应编制补充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定。4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4.1总论4.1.1项目概况。包括下列内容:a)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范围;b)投资方及项目公司概况。应说明工程各投资方资产性质;项目公司组建情况;c)项目工作经过。叙述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历程,近期项目主要进程(大事记)。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跨度大、变化多时,应说明项目变迁历史过程、原因和结果。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核电厂现状情况;d)厂址确定。结合厂址前期工作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结论,说明厂址确定理由。4.1.2说明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以及开展的专题研究工作项目。4.1.3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主要承担单位及简况。NB/T20034—201034.1.4叙述单独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任务单位及简况、报告独立评审组织和评审时间等。4.1.5说明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的制订和实施情况,评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承担单位)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情况、参加工作单位资格审查和审查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主要工作单位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对应的资质证书。4.1.6应说明核电厂设计采用法规、标准的原则,列出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清单。在分卷中也可以列出本专业执行的主要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4.1.7说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4.1.8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论应体现本阶段工作的全貌和主要工作成果与基本结论,应从电力系统、厂址条件、工程技术方案、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资源利用、节能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工程建设管理、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等方面,分别简要说明本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果和结论。4.1.9说明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的单项批复意见和相关支持性文件,以及批复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指标、额度等的落实情况。4.1.10总论中应给出工程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1.11总论最后部分应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结论和建议。4.2电力系统4.2.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取得国家(或南方)电网公司的批复意见。4.2.2应阐述工程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包括负荷、电源、电网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为电力外送项目,尚应说明相关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4.2.3负荷预测。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工程接入系统设计及其评审意见,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提出负荷预测方案及负荷特性,对工程所在地区和受电地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4.2.4应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并进行分析:a)应对工程所在电网及受电电网(外送电源项目)所采用的电源项目进行总体描述及分析;b)应进行工程所在电网、地区及消纳地区自工程第一台机组投产前至少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远景年的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对外送项目还应对受电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对电力系统中的不确定因素和变化因素应作敏感性分析;c)根据电力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校核本期工程的合理装机规模、机组投产时间及电力消纳范围;d)根据电量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确定工程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e)根据系统调峰情况,必要时对机组或系统调峰措施提出要求;f)结合核电机组运行负荷模式,分析核电机组投产后对网内其他机组利用小时数的影响。4.2.5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市场分析,结合工程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特点,论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4.2.6工程与系统的连接。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或工程送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稳定、短路、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
本文标题: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1].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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