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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河北省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设区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2.1.1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省应急指挥部由主管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者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省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农业厅、省委宣传部、省外事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林业局、省新闻办公室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单位。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省级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省公安厅: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省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省交通厅: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作好境内外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省卫生厅: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的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和空运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省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省新闻办公室: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省军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省武警总队: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省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2.1.2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2.2日常管理结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军队、武警部队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委员会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省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2.5组织体系框架图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3.2预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畜牧兽医主管部门;e.县级以上政府;f.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3.3.3报告时限与程序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3.3.4报告内容(
本文标题:河北省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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