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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及案例分析内容介绍第一部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第一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概述第二节以报告为主线表现的问题第二节具体操作中表现的问题第二部分企业价值评估案例分析第一部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问题第一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概述1.1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1.2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颁布的意义1.3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在评估准则体系中的作用1.4企业价值评估的突破点1.5相比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不同之处1.1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为了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2004年12月30日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2004]134号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式予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颁布是中国资产评估的一场重大变革。1.2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颁布的意义1)《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突破了目前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所存在的认识误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开创了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新局面。2)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统一的执业规范开展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有利于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素质、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3)促进企业价值评估经验的交流,代表着企业价值评估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构成了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的实施一方面标志着我国评估理论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国内和国际间评估经验的交流,提升了我国评估在国际评估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1.3企业价值评估指导在评估准则体系中的作用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划分为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资产评估业务准则在纵向关系上分为四个层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包括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资产评估业务操作的指导性文件,在这个层次上,主要是针对评估业务中出现的实务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某些尚不成熟的评估指南或具体评估准则也可以先作为指导意见发布,待实践一段时间优化或成熟后再上升为具体准则或指南。《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目前的业务准则上属于第四层次。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划的准则体系中,企业价值评估是作为独立的专业性准则而制定的。但由于目前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制定条件还不十分成熟,这既有理论研究的问题,也存在实践经验积累不足的问题。只有通过相当一段时间的实践和优化后才具备将指导意见提升为具体准则的条件和空间;因此,这个规范文件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发布而不是以准则的形式来发布,但这一切都不会也不应该影响或削弱《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目前环境下所具备的开创性指导功能。1.4企业价值评估的突破1)澄清了长期以来含糊不清的评估对象2)明确了恰当选择和定义价值类型的要求3)对评估方法进行了整体性及系统性的规范,突破评估方法选择的惯模式4)突破了收益额计算口径的单一选择5)明确了对折现率进行合理选择的要求6)明确了预测责任7)提出了运用市场途径的方法、价值指标与可比性分析程序8)对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规范如:(1)收益法(途径)中对偶发事项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的考虑(2)估算折现率时对其他风险因素的考虑(3)对控制权溢价/少数股东权益折扣的考虑(4)对缺乏流动性折扣的考虑(5)对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评估时的考虑(6)对长期投资评估的考虑(7)对终值计算的考虑1.5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不同之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与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一、基本方面1.1制定意见的出发点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ref:第一条)为适应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制定。(ref:第一条)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二、评估的价值类型评估的价值类型在评估要求中明确规定评估师应当明确评估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ref:第十二,十三条)尝试区分“公允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的概念,却没有要求评估人员明确定义所采用的价值类型。(ref:第七条)三、评估方法3.1总体评估方法明确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为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并指出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ref:第二十三/三十四(二)条)建议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整体企业的成本加和法)确定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的评估值,同时采用收益折现法分析,验证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结果。(ref:第一百十五条)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2目的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ref:第二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而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1.3发布机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并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1.4有关企业价值评估的覆盖范围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ref:第三条、第十二(五)条、第二十条)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ref:第一百零九条)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3.5收益法中的预测收益口径明确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ref:第二十六条)只规定了单一口径,即未来税后净利润,未考虑现金流量和会计税后利润的差异。(ref:第一百十四条)3.6收益预测的主体和评估师的责任明确指出评估师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从而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ref:第二十七条)在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和获得翔实可靠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年期和收益额。(ref:第一百十四条)3.7终值的考虑明确在收益法中应当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ref:第二十八条)没有相关条文3.8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的选用明确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同时明确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和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ref:第二十九条)提出折现率可以行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基础,再加上3%和5%的风险报酬率,并指出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外,折线率一般不高于15%;且未能提出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和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的概念。(与国际惯例很不相同)(ref:第一百十四条)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3.2具体评估方法列示了常用的几种方法例如收益法中的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以及市场法中的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要求评估师关注企业在持续经营或清算前提下的不同价值,并要求在运用成本法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的评估方法。并就这些具体的方法进行了相应的介绍。(ref:第二十四/三十/十八/三十六条)未能就市场比较法进行说明,而且对收益法需关注方面的说明不够充分。(ref:第一百十三条/一百十四条)3.3财务分析与调整要求评估师财务报表进行专业分析与判断,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ref:第十五/十六/四十五条)没有相关条文3.4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与溢余资产的考虑明确指出评估师应当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ref:第十六/十七条)没有相关条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1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和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选择评估方法的过程和依据;2)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3)资本化率、折现率、价值比率等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4)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ref:第四十七条)(ref:第四十至四十七条)4.2报告类型和格式提出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与国际惯例有关完整报告,简要报告的分类逐渐接轨)。(ref: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1999年被91号文替代。(ref:第一百二十一条)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3.8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的选用明确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同时明确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和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ref:第二十九条)提出折现率可以行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基础,再加上3%和5%的风险报酬率,并指出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外,折线率一般不高于15%;且未能提出评估师应当确信资本化率和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的概念。(与国际惯例很不相同)(ref:第一百十四条)3.9市场法–参考企业比较法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ref:第三十(三)条)没有相关条文3.10市场法–并购案例比较法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ref:第三十(四)条)没有相关条文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四、评估报告4.1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包括披露:?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的十四项基本内容?被评估企业的十四种基本情况(对照:第十四条)?评估对象的存在状况、权利状况和受到的限制?所有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就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必要说明。当预测趋势与被评估企业现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ref:第二十七(三)/四十四条)?重点披露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调整以及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披露财务分析、调整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分析总结和报表汇总资料;2)对财务报告、企业申报资料所作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3)相关预测所涉及的关键性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4)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ref:第四十六条)在对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规定中包括了一定的披露要求,但只是针对一般的资产评估,而未就收益法的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ref: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规定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政部文件-财评字[1999]91号附件)(以下简称“91号文“)颁布后被替代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3.11市场法的运用明确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参考企业进行比较分析,恰当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ref: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没有相关条文3.12有关长期投资科目的评估在企业价值评估涵盖的范围中包括部分权益价值,实际上包括了长期投资科目中常见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拥有的权益。同时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长期投资项目单独进行评估。(ref:第三/三十七条)未能提出对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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