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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唐宋时期科举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结构之演变吴铮强提要:科举制度本是官僚帝国实现普遍化权力的手段、皇权扩张的工具。均田制崩溃之后,中华帝国出现了掌握经济资源却没有稳固政治地位的绅士阶层。由于遭到绅士集团的抵制,宋朝试图通过科举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扩张国家权力的企图失败了。儒家学者扩张自身文化权力的学校取士方案不能被帝国采纳,最终放弃了主导文化教育和推举官员的要求,仅提议通过科举理学化提升绅士集团的政治地位,为科举制度发展“功名身份的终身制”指明了方向。关键词:科举中华帝国绅士集团儒家文化宋代以后,士绅取代贵族成为中国帝国社会力量的主流、国家与民众之间的中间阶层(孙立平,1992:58)。一般认为,士绅集团主要依赖科举制度而形成,由科举途径而获得的功名身份的终身制,使一批人沉淀下来,形成一个有稳定的制度性来源的社会群体――士绅集团(参见杨力伟,1991;张仲礼,1991)。然而,科举制度“第一次撇开了血缘、门第、出身、家世等先赋性因素”(孙立平,1992:61)选拔官僚,有效地消解了贵族集团的政治影响,具有明显的普遍化权力的倾向,本是有利于皇帝独裁统治的选官的制度。那么,作为君主专制工具的科举制度,怎么可能一方面消解贵族集团,另一方面又产生“功名身份的终身制”,为绅士集团提拱稳定的政治身份?科举制度究竟是倾向于官僚帝国的“普遍化权力”,还是倾向于统治集团与绅士集团在政治上的混融?本文将通过分析唐宋时期科举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结构演变之关系,科举制度及其社会功能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而发生的变化来回答上述问题。唐宋时期曾经出现各种不同的科举方案,这些方案的成败得失取决于它们能否维系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系。“功名身份的终身制”并非科举制度与生俱来的内容,而是一种后发的补充性制度,是贵族集团在中国社会消融后国家与绅士集团相互冲突和妥协的产物,同时体现了儒家文化这种传统的合法性对中华帝国政治目标的制约。一、均田制崩溃前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及科举制度在其中的作用中华帝国的社会结构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国家通过官僚直接统治民众,体现了普遍化权力的倾向,以秦朝为典型;一种是国家通过贵族或士绅集团间接地统治民众,魏晋时期是贵族化官僚(士族)发展的一个顶峰,明清社会则出现了一个稳固的士绅阶层。然而在唐朝,虽然贵族化官僚集团(门阀士族)仍有一定的政治势力,但国家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通过官僚直接统治民众的社会结构。维持唐朝政权通过官僚集团直接统治民众的政治体制,主要是均田制、与均田制结合的府兵制,以及科举制度。均田制发源于北魏,是国家向无地农民分配荒地的制度,与之相配套的是国家直接向农户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这是唐朝直接统治民众的经济基础。府兵制由西魏的宇文泰创立,本是仿照部族制建立的军事组织,主要通过豪强地主召募统领士兵,是统治者与门阀士族协作的一种体制。府兵制在唐朝与均田制结合起来,均田制度下的农民成了自备武装的府兵兵源,府兵制从贵族化的军事制度演变为普遍的农民义务兵制。科举制度最初并没有所谓的“功名身份的终身制”的内容,为了争取参加中央考试名额(解额)的解试只是一次性有效,如果没有通过最终的考试,下1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次参加科举考试还是要从解试开始,因此不会形成秀才、举人这类明清社会才有的科举功名。这时科举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帮助皇帝掌握了选拔官员的主动权,士族集团需要通过科举才能保持官位,因此更加依附于皇权,其独立的政治地位削减甚至消失了。然而到唐朝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国家通过官僚直接统治民众的各种政治体制开始瓦解,士族集团也进一步衰弱,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剧变。均田制是国家直接控制民众的经济基础,但随着人口剧增,国家的授田日趋不足,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开始放弃受田而流亡,有些受雇于富户,成为佃农、客户,他们的土地则被富户兼并,从而形成所谓的“庶族地主”或土豪阶层。均田制的崩溃导致以户口为基础的赋税制度租庸调的破产,以土地为原则的两税法形成,庶族地主的经济地位由此得到国家的承认。根据艾森斯塔得(S.N.Eisentadt)“可以把绅士成员确定为较为富裕的农民或小地主”、绅士“一般由中层的土地所有者、食地租者和地主构成”(艾森斯塔得,1992:207、208)的定义,唐朝中晚期开始出现的庶族地主或土豪阶层就是所谓的绅士集团,但这时的绅士集团并没有稳定的政治地位。均田制崩溃也导致农民无力承担兵役,府兵制随之瓦解,国家开始通过雇佣召募军队。失地农民除了成为佃农客户之外,有些应召成为国家的雇佣军,有些则沦为盗贼,甚而组织反政府武装。最后,黄巢为首的流民武装和汇聚在藩镇将领之下的职业军人集团成为推翻唐朝的两大势力,新兴的五代与宋朝政权就由这些武装集团所建立,可见,宋朝政权最初并非地主阶级政权。而宋朝政权也因此面临着全新的社会结构模式。士族集团消失了,统治者不能越过地主阶层直接掌握土地与农民,也就不能直接控制地方社会,作为农业经济主导力量的富民、土豪阶层又不能获得政权,或将自己的经济力量上升为政治力量,由职业军人和职业官僚(文吏)构成的政权集团与通过土地兼并形成的庶族地主阶层没有形成政治共同体。宋人叶适所说的“民与君为二”就是指这种国家与社会脱节的现象,他说,“官民不急不相知也,其有求请而相关通者,则视若敌国”(叶适,《水心别集·民事上》)。陈亮也说,“后世官与民不复相知……故官常以民为难治,民常以官为厉己……上下不复相恤也”(陈亮,《陈亮集·四弊》)。在国家直接控制民众的社会结构下,科举制度能够帮助皇帝控制官僚集团,从而加强国家的控制力;但在国家与社会脱节的条件下,国家通过科举扩张权力,反而会加深与社会之间的裂痕。科举制度在唐朝已经兴起,北宋时科举规模空前扩张,每次科举考试录取的人数从原来的数十人扩展到数百上千人。按照科举制度造就士绅集团的理论,北宋应该形成一个稳定的、与国家权力有密切关系的士绅阶层,但是直到南宋,叶适、陈亮等人仍为国家与社会的脱节而忧心,这是因为没有“功名身份的终身制”的科举制度并没有起到提升土豪阶层政治地位、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功能,反而强化了统治集团与绅士集团的隔阂,支持和扩大了国家与社会的脱节。唐朝的科举制度使士族依附于国家政权,随着科举的兴起,“士族长期徙居城市后,与乡村宗族同舟共济的关系已经基本消失。而乡村的宗族因精英的不断流失,也已经无法发挥太多的社会政治影响”(韩昇,2003:62),从而撕裂了官僚与乡村社会的密切联系,出现了“罢乡举,离地著,尊执事之吏,于是乎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欧阳修,《新唐书·柳冲传》)的现象。北宋初年的科举制度改革措施倾向于进一步扩张国家权力:首先是殿试制度,即科举士人在参加完中央举行的考试并被录取之后,还要加试一场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以彰显科举士人都是皇帝的学生(天子门生);其次取消了士人在科举及第后还要到吏部参加选拔的制度,改为在殿试之后由天子直接向及第者授官。这些制度导致官僚彻底依附于皇权,“是士之进不惟今之法度,而几在有司之好恶耳”(王安石,《进说》;吕祖谦《宋文鉴》卷一○七)。科举士人由此成为脱离于乡村社会的“游士”。欧阳修就指出,“且今入学之人皆四方之游士,赍其一身而来,乌合群处,非如古人在家在学,自少至长,亲戚、朋友、邻里、乡党众察徐考其行实也”(欧阳修,《欧阳修全集·议学状》)。费孝通曾观察到,近代以来,“当年轻人从学院毕业时,发现几年不在家乡,已经切断了与家乡的联系。在乡下,大学生无事可做……结果是农村不断地派出它的孩子,又不断地丧失了金钱和人才”(费孝通,2006:93-94)。其实从科举士人游离于乡村社会的情况看,宋代的科举未必没有这种效果,从事科举的过程和科举成功后的仕宦生涯都需要离开家乡,导致士人或官僚无法在家乡经营产业、照2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顾亲人,“科举既频,天下之士诚奔走之不易,而岭外尤为遐僻。每随计动经五七千里,往来不啻百余程”(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贡院乞逐路取人状》);“做官的人调度频繁。一般都不能回到家乡服务”(陶晋生,2001:59)。而且从事科举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成功率也极小;科举在经济上也极具风险,科举而导致破产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落第的士人立即面临困境……有人功名不成而破家……还有一种怪现象,有些子弟借科举之名而挥霍”(陶晋生,2001:39-40)。因此这时的科举对乡村社会而言不过是“不断地丧失了金钱和人才”。宋代不少土豪地主(绅士集团)对科举非常冷淡,“贵农桑本业,而贱游学迁徙”(晁补之,《鸡肋集·黄君墓志铭》)。乡村社会甚至会嘲笑那些从事科举的子弟,士人“独碌碌抱不售之器以自滨于饥寒,乡人悯其愚而笑之”(秦观,《淮海集笺注·谢王学士书》),如苏骐骥的族人就曾“争笑且怒之曰”:“汝世农家,勤治耕桑以丰衣食,汝忽弃业为书生,穷馁无日矣”(司马光,《增广司马温公全集·苏骐骥墓碣铭》)。总之,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唐朝国家直接控制民众的社会结构开始解体,没有政治地位的绅士集团(庶族地主)开始形成,新兴的五代和宋朝政权由职业军人和文吏构成,由此形成的政权集团缺乏乡村社会的根基。国家凭借武力能够统治绅士集团(地主阶层),无意与这个阶层分享政权,国家政权与地主阶层因此不能整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与社会出现脱节的趋向,“中唐以来之社会,既成一平铺散漫之社会,而其政治,仍为一和平的大一统之政治。故一‘王室’高高在上,而‘社会’与‘政府’之间,堂陛益远”(钱穆,1996:27)。科举制度本是国家选择官僚、君主加强专制的工具,在唐朝科举发挥了消解贵族集团(士族)政治势力、通过官僚集团加强对民众直接控制的功能;但随着唐朝社会结构的解体、国家与社会的脱节,具有“普遍化权力”倾向的科举制度反而加深国家与社会的鸿沟,而不是帮助绅士集团在整体上提升政治地位、将政权集团和绅士集团整合成政治共同体。二、北宋统治者的权力扩张与熙宁变法中的“三舍法”制度官僚帝国的统治者总是具有“普遍化权力”的倾向,致力于扩张性的政治目标。其一般性政治目标首先是“建立和维持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政权,以及统治者的最高主权”(艾森斯塔得,1992:119)。在北宋,这个目标是通过重新统一南方领土,收回地方军政、行政和财政权力,以文官取代武人出任地方官等措施达成的,大力发展科举考试则是大兴文官政治的必要手段。统治者的第二个一般性目标则是发展“有关资源动员的特殊取向”,“保证其能够从社会不同群体那里得到不断的、独立的资源补充”,“力图把社会的权力与控制的中心独揽于一己之手”,“努力控制这些资源而使之专为一己所用”(艾森斯塔得,1992:119、120、121)。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宋朝统治者及其官僚集团曾提出了种种方案,其中比较极端的方案是重建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度和农民义务兵制度,其次是努力培养更加具备“普遍化权力”倾向的官僚集团,但这两种方案都失败了,这是因为国家权力过度侵犯了绅士集团(庶族地主)经济上的既得利益,阻碍了这个阶层“从官僚组织的发展中获得直接利益”(艾森斯塔得,1992:209)的可能性,同时也“超过了其传统合法性(在中国即是儒家文化――笔者)的适当限度”(艾森斯塔得,1992:121)。掌握土地是国家直接控制民众、独占社会资源的根本手段,在均田制崩溃后,宋朝统治集团非常向往重新控制土地,打着儒家文化中所谓“井田制”的旗号鼓吹土地国有制度,如田锡提出恢复井田制以“维持万民”(田锡,《咸平集·复井田论》),杨亿认为井田可以“亲附万民”(杨亿,《武夷新集·咸平四年四月试贤良方正科策一》),蒲宗孟认为井田制下“天下数千里之远,其指顾措置犹一堂之近”(蒲宗孟,《论周制》,见《全宋文》75册),李昭玘相信井田制下“先王和同四方,连络万里,使家与家相爱,人与人相亲,保之而不忘,合之而不散者”(李昭玘,《乐静先生李公文集·属民》)。抱着国家重新控制土地资源的企图,宋朝出现了“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苏洵,《嘉祐集笺注·田制》)的现象。张载提出,国家将天下之地统一规划,然后平均分配给农民,地主可以安排为管理土地的官员,“但先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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