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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齐弋博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作品,该书以中国古代社会风俗和法律这两个点的相互关系来说明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文中介绍家族、婚姻、阶级和宗教巫术。有纵向的分析也有横向的比较,如同在这段历史上打出一个网格,让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关键词:社会史的视角风俗伦理父权法律特权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初版于1947年。后由作者加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华书局的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本书一共有六章,前面有一个导论,后面有一个结论,书的最后还附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作者在导论中便提出,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现有的社会制度而制定的,如此一来,只有充分的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这个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本书前两章讨论家族、婚姻,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书中讲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一般情况下,家、族应区别理解,家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族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尊约束,父亲自可行使权力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才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由此可见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机构。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的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盗窃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隐、代为受刑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和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之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制度结构中,一个家族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2其妻族的关系以及疏薄,婚姻关系更多的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女,出嫁之前从与父,出嫁之后从与夫,断无多少权力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族成员,故非“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跳出以血源关系为核心的家族和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通婚成为禁忌,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卑。法律针对不同的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针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书中还介绍了当时的一些封建思想,如宗教巫术等。在我们现在看来荒谬可笑,但是在当时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晓得神判法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力搜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犯吐露实情时,不得不仰赖于神的一种方法,世界各国都经历了有神判向刑诉的变迁,其产生并适用便必定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一个朝代都会有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这些制度和法律既是为了适应这个社会,同时也是演变发展的结果,制度和法律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一定是最适合当时需要的。作者还以相当大的篇幅,从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几个方面,对中国社会各阶层作了深刻的剖析,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一、特色理论(一)、独特的视角和理论方法所谓社会史的视角就是把着眼点放在整体而非个体之上,即使它偶尔涉及个体,也是将其视为社会现象或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来研究的。作者文中所提到的问题大多为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举出的事例或者公文资料也是为此提供事实证据。在体例安排上,采取独特的专题式撰写方式,将法律和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单从各章节名称上即可知,这是一部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家族-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样的行文脉络可见其最基本观点:家庭本位才是中国古代法的真正立足点;了解中国法律的缘起、发展和影响,需从中国基本底层拾级而上,方可见历史走向和动力所在。上层政治与经济基础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两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机整体,割裂其中一个去谈另外一个是简单而抽象的陈述罗列,把两者结合起来方为论证,方位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为如此,中国传统法律牵涉甚广,是社会文化里面重要的一部分,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而独立存在。以法律社会学来研究法律相关的历史经验事实,不会把法律看成一个绝对孤立的存在。正如作者所说“中国古代法律之所以特别着重家族主义及阶级观念,便是因为家庭和阶级是社会组织的主要支配力量”。在瞿先生的著作中鲜有法律如此规定而后使人们遵守而变成习惯并为后世承传,著作中一贯以社会风俗习惯为起点列举大量的事实,并结合“礼”,去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3明当时的法律。看上去像是讲传统风俗“礼”对于社会的影响和控制,在当时的实际生活中也确实起到重要的作用,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成为它的载体。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下难免会出现违背民众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在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复制定罪。法律的侧重点在这一条例上是更显而易见的。法律一方面不认同姓婚的效力,一方面又不否认基于这种婚姻而有的亲属关系,以名分为重。”其矛盾真反应同姓不婚律与社会的失调。又如“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在唐时不禁为婚。宋律虽沿唐旧,但实际上判例与律文并不一致,司法常有断离者,明、清律始立专条禁姑舅两姨兄弟姊妹为婚,违者杖八十,离异。但我们应注意实际上中表婚是极普遍的习惯,法律的实效是颇可怀疑的。弟收兄嫂,兄收弟妻在法律上为禁忌,在社会上仍予以承认,其实只要不犯其他刑事案件因而牵连到此点,亲族地保不必担忧八十重杖的痛苦,本人也无绞监侯之虞。无论在绞立决、绞监侯的法律具文之下许多违反这一条法律的夫妇都不曾受到法律上的干涉,而继续婚姻生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法律或与社会不相适应时,该法律便会被束之高阁变为具文,更有甚者便是暴政。可见瞿先生是结合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整个社会来分析法律的起源,它的实施,以及法律与社会风俗之间如何的协调,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在家族与阶级之间法律是如何发挥其惩戒以及规训作用的,从而探讨传统社会的特征。瞿先生在本书中意欲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汉朝到清朝是否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另一个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立法原则以及其精神是什么,瞿先生将自汉至清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在个章节不同题目下进行讨论,从而得出立的住脚的观点,瞿先生认为,从汉至清中国法律制度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与阶级概念上,其基本精神就是要维护这种社会秩序,引入入法,以礼法来教化四民。作者把意识形态结合社会和经济基础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以说明法律的产生根基,是有什么样的土壤种什么庄稼,而非想种什么庄稼找什么土壤,其说服力便在其中。(二)、对古代风俗伦理的归纳分析法律的来源主要有两点:一种是社会的传统风俗,在历史上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没有一成不变的法,于是便有了第二种来源:社会人民的需要,“一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为俗,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故曰礼者,履也。违犯礼节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中国的统一依靠传统风俗,传统风俗在人们心中已根深蒂固,法可知或者不可知是一种潜在的威慑,使人产生恐惧而不敢犯,然而风俗或曰礼大多为民众知悉并且接受,是人们的一种自我约束,如有“大夫有违礼的行为,有何反应,这是应当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通常所得的社会反应是舆论的制裁,一违礼的行为长引起舆论的轻视、贬责和讥嘲,我们不可轻视这种消极的制裁力量。”“遭受恶意指责和讥嘲的人,不但将为同类所不齿、所贱视、无地自容,甚至被排斥与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P101同上注,P102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P16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1981年版,P217《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4大夫或君子团体之外,更重要的是政权全部把握在士大夫阶级手中,则全体或者大多数人对于某一二人的非难与恶感。可能暂时或永久剥夺其政治生命。”由此可见风俗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在今天看来如此,在古时看来亦是如此,风俗、“礼”作为出于社会问题纠纷甚至犯罪的首要调整对象,对于礼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较为严重的问题,才会由官员按照法来作出判决,传统风俗作为实际的“裁判者”可谓有弊有利、的是参半,益处在于从以前的经验中学到宝贵的治世伦理,从而达到稳定社会、教化民众。其弊端在于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万象有些传统显得不合时宜,与现实社会难以相适应,尤其与当时法律相违背而出现僵局。“对于礼数、礼服、迎亲车舆限制不可谓不严,但是事实上社会上往往不严格遵守这些禁令,一般人都好风光,趋向于豪奢,不但财礼婚宴等等如此,即以仪仗而言,平日的禁令虽极严格,婚礼中则颇多僭用,官吏往往对此特加通融,不认真纠察,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风气。”事实告诉我们,法律规定并没有发生很大的效力,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是这样,在丧葬方面也是如此,孝道本为朝廷所倡导,人子厚葬其亲,原为孝道的表现,丧家往往不惜以身试法,政府方面实有防不胜防、罚不胜罚之苦,政府同时为了表现孝道也不便过于认真追究,大多应付了事。又如有如复仇的规定,《周礼》复仇合法化并有相关的规定,在西汉末年已经有禁止复仇的法令,北周时代的法律对复仇者亦处死刑,唐宋以后的法律都一贯禁止复仇。“元律才有复仇的规定,父为人所杀,子殴死仇人不但无罪,杀夫之家须付烧卖银五十两,明清根据元律稍加变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痛急激切,登时将凶手杀死可以免罪的,但时候稍迟再杀便不能适用此律须杖六十”。可以看出从东汉末年以来的法律,除了元代这一时期外,其他朝代都禁止人民私复仇。法律上规定都有共同的趋势,生杀权有皇上掌握,人民可以请求政府为之昭雪。我们应注意从法律的立场讲,杀人便应抵罪,法律上本没有复仇的规定,复仇者得以减免已经是法外施仁,可是在民众而言,尤其是读书人,却以例外为正,大加赞许,对例内大加抨击,认为其做法有乖教化,不足为训。在这里礼与法之冲突,法律与人情之冲突便可以看出。在瞿先生的书中,讲了不少这样的法律,作者通过对社会背景风俗的描述,便可以看出各朝代那些不合时宜的法律的来龙去脉,通过了解他的土壤了解的存在判断他的合理性。从婚姻方面来看,中共的传统风俗婚姻者和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宗族的延续,夫妇二人的意思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因此便有“婚姻者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宋嫁娶违律的责任由主婚人以及当事人分别负责,而以主婚人为首,嫁娶人为从。明清律才改为独坐主婚,其责任与族父母、父母相同,同事将外祖父母也加入期亲主婚人之内”。家族中直系尊亲属,尤其是家族中的男性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礼记》云:妇顺着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夫在此顺序中
本文标题: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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