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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范职工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严肃安全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经审核,现正式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2XXX发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的工作内容。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第三条引用规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制度》(GB6721-198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一)记录事故:员工受伤,但伤情轻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二)未遂事故: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3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三)恶性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四)轻伤及轻伤事故1.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五)重伤及重伤事故1.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六)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七)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4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归口负责。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六条事故的即时报告(一)记录事故、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值班长报告,值班长登记后,当日向所属单位安全员和责任部门报告;(二)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值班长报告,值班登记后,即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同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三)严重未遂事故,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四)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最快速的方式(最迟不超过1小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公司总经理、主管领导及安全环保部。第七条事故调查(一)记录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分析;(二)严重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的基层单位领导组织调查处理;(三)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5排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相关部门参加;(四)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五)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报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一)组成人员的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三)事故调查组的权限: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九条事故调查程序(一)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二)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6(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第十条事故分析(一)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二)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第十一条事故材料的归档、保存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的有关材料,由责任单位负责收集存档并报基层安全环保部进行归档保存;查处理结案后,责任单位负责收集如下材料,每年年底交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归档保存:(一)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二)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五)物证、人证材料;(六)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材料;(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认识材料;7(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十二)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第十二条事故统计报告(一)《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为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有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因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时间较长,责任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作出结论后5天内,再对原《事故报告》作修正并报出;(三)《人身事故月(年)报表》责任单位必须在次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月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必须在此月的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任单位年度统计(总结)报表在次年元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四)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严禁虚报、漏报和瞒报;(五)《事故调查报告书》1.填报范围: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2.《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写出,经责任单位责任人审核后上报,特大和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审核后上报。(六)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应上报录像带。8第十三条事故处理(一)事故责任确定后,属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属于经济处罚的,由基层部门依据公司相关安全奖惩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安委会备案。(二)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2.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情况和资料者。(三)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内容1.事故单位2.事故简题3.事故性质4.发生事故时间5.伤亡人姓名6.性别7.年龄8.工种9.技术等级10.本工种工龄11.健康状况12.安全教育情况13.伤害程度14.受伤部位15.事故类别16.企业性质17.用工类别18.事故归属19.折算工作日20.直接经济损失21.触电类别22.电压等级23.事故经过924.事故原因25.事故暴露问题26.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27.防止事故对策、执行人及完成期限28.事故调查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29.有关附件(包括图纸、资料、原始记录、事故照片、事故录象等)30.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31.主持事故调查单位32.报出日期。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五条由安全环保部按照以上事故等级组织检查与考核。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第十七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属地行政主管单位依法组织调查,公司各级单位配合调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XXX发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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