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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文件津大党发〔2004〕19号签发人:杨贤金★关于下发《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了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经七届6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正式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将学习讨论情况于4月28日前上报党委组织部。附件: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贡振宇;联系电话:27403243)主题词:人事干部管理办法通知(共印35份)天津大学党委办公室2004年4月15日印发2附件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目标,促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处级干部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第三条处级干部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和院级党委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分层次负责领导干部的培养、考核、调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四条处级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创造性开展工作。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校其它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班子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好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对本单位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并重点做好学科建设、学生培养、人才队伍建设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七条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落实其分管的工作任务,关心其它工作进展,认真执行班子形成的决议,并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自觉配合本单位主要领导开展工作,步调一致地贯彻上级和学校的决议、决定。3第八条处级干部应按照学校的具体安排,参加教学检查、招生就业等工作和学校的各项公益活动。第三章培养教育第九条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应有利于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有利于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有利于培养一批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懂大局、有知识、守纪律,能驾驭复杂局面、胜任本职工作、善于管理的高校管理者。第十条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制定符合高校干部特点和学校工作需要的干部培养方案,保证干部培养质量。第十一条需要参加培训的干部包括:正副处级干部、校级副职后备干部、处级后备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干部。第十二条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国内外高校考察和其他培训方式。第十三条校内理论培训。以天津大学党校为主要培训基地,以学校相关学院现有教师为主要培训师资来源,建立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动态管理的干部培训师资队伍。采取累计计算学分的方式组织干部学习理论,同时,利用假期进行集中培训。第十四条校外理论培训。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参加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天津市委党校、天津市委教卫工委等机构组织的理论培训。第十五条校内外挂职锻炼。安排各级后备干部在校内外的管理岗位进行挂职锻炼,使干部不断积累实际管理工作经验。校内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校外挂职锻炼的时间随国家下达的任务确定。第十六条国内外高校考察。为及时掌握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不定期组织处级干部赴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考察学习。第十七条其他培训方式。根据不同时期干部队伍的情况及现实需要,安排处级干部参加各类专题培训。4第十八条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一)各院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党委的重要工作来落实,结合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培养后备干部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养教育计划,并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二)处级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写一篇读书心得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三)处级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不得无故拒绝参加培训。(四)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校内外挂职等实践锻炼,应主动申请到工作难度大、条件艰苦的岗位挂职锻炼。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和院级党委共同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分别建立干部培养档案,记载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每年定额拨款,滚动使用。要加强干部培养教育经费管理,不断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四章任期管理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工会、校团委处级干部的任期依据其章程确定,到期按时换届。其他处级干部每一任期四年,任职期满按时换届。任期中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调整后的干部任期与本届班子同步。第二十二条处级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任职八年以上的处级干部,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不担任现职领导职务后,可转聘同级非领导职务,参照现职处级干部管理。学校根据干部的特长、能力、身体情况等,安排适当工作。第二十四条有关领导与试用期干部谈话制度。要在试用期内和试用期满时,听取试用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并进一步提出要求和希望。5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五条处级干部在聘任期间实行目标管理,并实施任期届满考核和年度考核,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处级干部是否连任或调整。第二十六条处级干部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校党委和校行政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和各院级党委按照学校《管理干部聘任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双肩挑处级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全面完成。第二十八条坚持奖惩制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处级干部进行奖励,对于考核不称职,有违纪、渎职等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在经济上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基本待遇第二十九条已聘任的处级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第三十条正式聘任的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岗位津贴按所聘岗位发放。属提拔的职务变动,工资按照所任职级就近就高调整或同一职级内高调一档,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属平级调动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三十一条试用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期间享受试用期岗位津贴,工资、福利待遇与正式聘任的处级干部相同。第三十二条机关换届后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岗位津贴保留至年底,转年岗位津贴降一档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院级单位中层干部参照此标准执行。因超过任职年龄(男,59岁;女,54岁)不再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原岗位津贴保留发放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继续从事其他工作,按新聘岗位发放岗位津贴。第三十三条处级干部连续任现职级时间四年以上,免职后未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岗位津贴按新聘岗位标准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处级干部连续任现职级时间不足四年,免职后未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岗位津贴按新聘岗位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就近就低调整或在同一职级内下降一档,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6第三十四条任现职级四年及以上的处级干部,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辞职,不再担任领导工作并转聘为教学科研岗位,学校继续发放半年原级别岗位津贴,半年后由所在单位按所聘岗位发放。第三十五条处级干部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六条处级干部因非管理岗任务出国(出境)超过三个月,岗位津贴从出国后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回国后下一个月恢复正常,工资等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干部的其它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第七章领导职数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职数由党委常委会审批确定,动态调整。其中,学院领导干部职数依据教师、学生的规模来确定,机关等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根据工作性质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来确定。第三十九条各院级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行政正职1人、副职2~4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人。机关和直属部门等单位设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若干名。第四十条领导岗位职数的增减,应经过以下程序:1.院级党委或机关等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党委组织部。2.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提出建议方案。3.报党委常委会审批。第八章纪律监督第四十一条为便于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干部中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校内任职的,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第四十二条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决策前处级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单位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处级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7第四十四条处级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服从组织纪律,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三年内不再重新任用。第四十五条实行处级干部请假制度,副职向学院党委或部门负责人请假,正职由组织部代办请假手续。处级干部出差不足五天的,可以口头请假,出差五天以上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差回校后,应及时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一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处级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单位。第四十七条处级干部于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填写半年收入申报。第四十八条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纪委(监委)、人事处、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监督。第四十九条完善信访或举报核查回复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党员、干部、群众对处级干部的问题反映和对干部管理工作的投诉,严肃组织纪律,协助学校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查明情况,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向有关人员通报核实情况。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4年颁发的《改革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废止。
本文标题: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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