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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第十章贸易术语与价格贸易术语与价格是国际贸易实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国际贸易必须掌握这两方面的专门知识和运作技巧。这一章将详细介绍贸易术语含义及其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贸易术语、价格确定、各种出口经济指标的核算以及价格换算和货币选择等问题。1.贸易术语概述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双方需要磋商许多问题,包括货物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装卸、运输等许多手续以及费用和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选择贸易术语得到解决。因此,要磋商解决以上这些问题,只要对贸易术语进行磋商即可。但是,这些贸易术语为什么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呢?我们可以通过了解贸易术语的涵义、作用以及与其有关的贸易惯例来回答这个问题。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贸易术语(TradeTerms),或称为贸易条件,是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所采用的借以表示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风险和责任等范围的术语。这种术语通常用几个缩写的英文字母来表示,因而具有文字简练、含义深刻的特点。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812年,英国的利物浦首先出现了FOB贸易术语。1862年,在英国又出现了CIF贸易术语。随后,又先后出现了许多其它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涉及到装卸、运输等许多手续,涉及到费用由谁办理,责任由谁负担等问题。这些简洁的国际贸易术语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贸易术语规范和简化了国际贸易磋商过程、环节和内容,缩短了国际贸易磋商的时间和过程,节省了国际贸易磋商的费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磋商效益。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双方核算各种成本,有利于促成交易并订立合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所在,贸易术语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二、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国际贸易合同都是以贸易术语所确定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为基础而达成的。在这些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之所以敢于而且乐于使用这些贸易术语,是因为存在着一系列的有关这些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惯例对某一特定的贸易术语的内涵和外延都有着明确的界定,从而使得买卖双方在理解上能形成一致意见,即使产生异议,也有处理的合理途径。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经常被自觉遵守的形成已久的国际贸易行为规范(Norms),是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做法及其解释。国际贸易惯例能够避免或消除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当事人对统一问题作出不同的理解或解释,因此它在处理国际贸易争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地位,对国际贸易交易双方都没有强制性。它是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或其他有权威影响力的组织部门就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所做出的具有通则性的解释和规定。因此,这些国际贸易惯例特别是贸易术语需要通过国际间的磋商成为国际法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大部分国家,还要将这些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才能使这些做法对国内居民在国外的行为和外国居民在本国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因此,一旦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约定使用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订明,这些惯例便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国际贸易方面的习惯做法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贸易方面的习惯做法都已被接受为贸易惯例并为大家所遵守。只有那些经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加以编纂和解释的国际惯例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才被广泛接受。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如下三个: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该规则是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私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的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统一规则》(简称《华沙规则》)。这一规则后来经过了几次修订,最后于1932年在英国的牛津结束了比较完整的修订工作,从而形成了《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美国的9大商务团体于1919年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在1941年对其做出修正,将其正式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对贸易术语的一些解释与其它惯例有所不同。该惯例主要流行于北美和部分拉美国家。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作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协调统一工作。它协调制定了统一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简称INCOTERMS)。制定INCOTERMS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则的解释。国际商会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通则,定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国际商会分别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数次的修订和调整。此外,国际商会还将Incoterms注册成为商标,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所有的13个贸易术语按其开头字母的关系分成4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E组只有EXW一个术语,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包括三个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在这些术语下,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买方负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C组有CFR、CIF、CPT和CIP四个贸易术语。在这些术语下,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的费用。D组有DAF、DES、DEQ、DDU和DDP五个贸易术语。在这些术语下,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些风险、责任和费用。Incoterms2000中13个贸易术语的分组、名称及其含义如表10-1所示。表10-1Incoterms2000贸易术语及其含义组别贸易术语含义E组(启运)EXW(Ex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运费未付)FCA(FreeCarrier)FAS(FreeAlongsideShip)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运费已付)CFR(CostandFreight)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CPT(CarriagePaidTo)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0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DDU(DeliveredDutyUnpaid)DDP(DeliveredDutyPaid)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所有的11个贸易术语按其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特征鲜明的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七个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四个术语。第一类中的七个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不论选用何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使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均可适用。第二类中的四类术语包括FOB、FAS、CFR和CIF,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与2000年版本有明显区别的是,在FOB、CFR和CIF三个术语中,将货物“置于船上”而不是“越过船舷”,即构成交货。Incoterms®2010中11个贸易术语的分类、名称及其含义如表10-2所示。表10-2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及其含义类别贸易术语含义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EXW(ExWorks)FCA(FreeCarrier)CPT(CarriagePaidTo)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DAT(DeliveredAtTerminal)DAP(DeliveredAtPlace)DDP(DeliveredDutyPaid)工厂交货货交承运人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运输终端交货目的地交货完税后交货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FOB(FreeOnBoard)FAS(FreeAlongsideShip)CFR(CostandFreight)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以上11个贸易术语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风险转移的时点为交货的时点,卖方承担交货之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交货地点,以免产生纠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CPT、CIF、CFR和CIF术语时,当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风险随之转移,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费用随之转移。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因此除了要明确交货地点,还应特别明确指定的目的地。2.六种主要贸易术语根据贸易术语的含义及其应用情况,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这11种贸易术语分为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和其他五种贸易术语。前者包括FCA、FOB、CFR、CIF、CPT和CIP六种贸易术语;后者包括EXW、FAS、DAT、DAP和DDP五种贸易术语。而在前者的六种贸易术语中,FOB、CFR和CIF又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以下就对这些常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解释。一、FOBFOB的全称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其含义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以划分为: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文,并办理货物的一切出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及其它相关费用。(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口起运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4)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官方进口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和从他国过境运输的费用。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不适用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FCA术语。专栏10-1FOB术语的变形在FOB术语下,为明确由谁承担装货费用以及理舱和平舱费用,在实际业务中还出现了FOB术语的变形,包括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FOB包括理舱(FOBStowed,FOBS)、FOB包括平舱(FOBTrimmed,FOBT)等。[小案例]我国某驻香港的公司甲公司在向沙特阿拉伯乙公司出口阿拉伯长袍的贸易合同中多年来一直使用FOBHONGKONGAIRPort术语,而且乙公司驻香港代表经常到中国产地东莞市验货提货,但运费仍然由甲公司负责到香港机场。两公司这样合作很顺利,这种做法也成了两家公司的习惯。但有一次,乙公司驻香港代表验货提货后,货物在运往香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爆炸着火,货物也被大火烧毁。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一切损失,因为按FOB术语的解释交货地点在香港机场。请分析乙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同时分析,根据两公司的习惯做法,它们使用该术语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它们使用什么术语最恰当(参考后面的价格术语)?它们的习惯做法还有什么经验教训?二、CFRCFR的全称为CostandFreigh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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