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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发表时间:2011年05月12日关键词:股权苗继军918730305摘要甲和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肇庆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合法取得了肇庆市建设二路的某块土地(简称开发用地)并拟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任力苗继军【问题的提起】甲和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肇庆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合法取得了肇庆市建设二路的某块土地(简称开发用地)并拟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因种种原因,甲和朋友(简称甲方)无力继续经营A公司,2005年3月13日甲方与乙及其指定的人(简称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甲方将A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乙方;2、甲方办好手续合法、完善的商住用地为止;3、双方将开发用地的价格作为股权定价的依据,开发用地为18080平方米。4、股权转让款分期付款的具体条件和时间,乙方应于2006年5月18日之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协议签订后,乙方如约支付了前两期股权转让款,接手了A公司,但在接收开发用地的时候,发现开发用地上有88平方米的土地权属与某供电局存在争议,为此,乙方停止了最后一笔2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甲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甲方(被告)已将约定的股权登记到乙方名下,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不同的处理思路】本案存在两个争议:1、原告诉请应否支持?2、被告如何抗辩?这些争议反映了对待本案纠纷的不同的处理思路。1、关于原告诉请应否支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股权,被告应当如约支付股权对价即支付最后一笔200万元股权转让款。理由是: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公司财产争议并非非股权权属争议,本案开发用地上的权属争议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因此不能作为乙方拒绝支付股权对价的抗辩理由。第二种意见: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但理由不同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用地的部分权属争议最多可能导致乙方对股权价格产生错误判断,如果乙方因此认为权利受损,应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调整股权价格,而不是在本案中拒绝支付股权对价(行使拒绝履行抗辩权)。由于乙方没有提起反诉,因此,原告起诉应予支持,被告权利可另行主张。第三种意见:原告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财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事实,违反了默示担保责任,是对《股权转让协议》下法定义务的直接违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对价或者要求减价。2、被告如何抗辩?第一种意见:被告应提起反诉,通过行使合同变更权进行抗辩,即因原告隐瞒开发用地部分权属争议,导致被告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判断错误,反诉要求法院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条款,按照合理价格支付股权对价。第二种意见:被告无需提起反诉,可以在本诉中直接行使抗辩权,即原告因隐瞒开发用地部分权属争议而违反了默示担保(物的担保)条款,构成违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解决权属争议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并有权根据情况要求原告减少价款、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同处理思路的点评】在“原告诉请应否支持”的三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在被告如何抗辩的两种意见中,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我们认为:在“原告诉请应否支持”中的第一种意见显然不妥。因为虽然开发用地权属属于公司纠纷,但该纠纷会影响到公司的财产或者权益,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的价值,因此,在股东隐瞒公司纠纷或者债务转让股权的,受让股东可以以该隐瞒行为为由行使合同抗辩权,拒绝相应的履行。在“原告诉请应否支持”中的第二种意见具有充分的理由。但这种处理思路显然将简单的问题和法律关系做出了复杂的处理,而且在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情况下,会增加讼累,导致案结事未了。这种思路不允许被告行使抗辩权,在实体处理上有不公平之嫌,因为:股权作为一种抽象财产,其价格与公司的具体财产具有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公司具体财产的增加或者减少直接影响到股权价格,公司纠纷会导致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公司资产缩水,因此,股东隐瞒公司纠纷显然构成股东转让价格的欺诈,受让股东可以直接行使抗辩权而无需提起反诉。在“原告诉请应否支持”中的第三种意见合法合情合理,是简洁方便的处理纠纷的思路,这种意见实际也回答了第二个争议问题,与第二个争议中的第二种观点是一致的,理由如下:1、本案被告享有多个抗辩的权利,可以选择行使。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由于公司纠纷可能影响到股权受让方对股权对价的判断,当受让股东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受让方既有权基于受欺诈而主张合同变更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另笔者认为:如果该欺诈构成根本违约的,还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可以基于股权转让方对质量担保义务的违反而直接行使合同抗辩权,即引入买卖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理论来解决本案,主张股权出让方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本案运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事实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将开发用地的价格作为股权定价的依据,开发用地为18080平方米。这个条款表明:本案股权定价的依据主要是开发用地的数量及其价格,也就是说,公司的主要财产就是开发用地的使用价值,因此,开发用地的数量及其权属就是衡量本案股权质量的主要标准,因此,这个条款可以作为运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解决纠纷的事实依据。3、本案运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在第153条规定了出卖人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的义务,第154条规定了质量要求的确定规则,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些都是关于卖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质是关于公司股份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与买卖合同最相类似,根据前述两个法律规定,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是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合同,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即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适用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即可以适用前述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思路的实践结果】在本案中,我们以前述思路代理被告处理纠纷,获得了法官认同,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和解。
本文标题:隐瞒公司纠纷债务转让股权引发诉讼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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