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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讯自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2-1-1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24/F.,AEROSPACESKYSCRAPER,NO.4019SHENNANROAD,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委托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10年5月25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就有关事宜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2010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经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万讯自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2-1-2业板上市的申请,审核会后,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地产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为此,信达律师经核查该等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租赁房地产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会后事项一: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地产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地产事项见下表:序号租赁方出租方权属证明建筑面积(M2)用途地址租赁期限1发行人深圳市得利士食品联营有限公司深房地字第0313196号1,680厂房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二路得利士大楼三楼2010-3-16至2012-3-152发行人吴勇慧商品房买卖合同55.29办公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正成财富ID1-2-915室2009-9-16至2011-9-153发行人张迅无98办公北京市朝阳区东恒时代一期2号楼(力源里7号楼)2504室2010-3-15至2011-3-144发行人钟益平无129员工宿舍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28号2幢5单元2012010-4-3至2011-4-25发行人张军华无65办公沈阳市铁西区兴工业街64号H1-32009-10-1至2010-9-306发行人黄坤哈房权证南字第0801078701号52办公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科小区A3栋1702室2009-7-1至2011-7-1万讯自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2-1-3序号租赁方出租方权属证明建筑面积(M2)用途地址租赁期限7发行人靳志华无63办公郑州市管城区常亿大厦801室2010-5-1至2011-4-308发行人柳克庄无90办公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8号2010-5-24至2011-5-239发行人姜婷无73.74办公武昌区中南路3号阜华领秀中南9层8号房2010-4-26至2011-4-2510发行人盛凤麟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231641号42.49办公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8号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B座6层24室2009-10-20至2010-10-1911发行人董书彬无50办公杭州市天成路176号1栋1020间2009-7-1至2010-7-112发行人吕丽虹商品房预售合同82.38办公南京市向下区中山南路239号盛天大厦A座1008室2010-5-26至2012-5-2513发行人侯阜晨沪房地浦字2003第043601号103.09办公上海市成山路668弄46号502室2010-3-4至2011-3-314发行人李俊香无78办公陕西雁塔科技一路1号2010-6-1至2011-5-3115发行人兰州佳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兰国用2003第006648号40办公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1815室2009-6-20至2011-6-1916发行人雷春彬无44.73办公南宁民族大道82号嘉和南湖之都11层1105号房2010-4-12至2011-4-1217江阴万讯夏正君无140办公江阴市永安2村13栋302室2009-09-15至2010-09-1518无锡麦索尼克许忠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0员工宿舍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花汇苑三期5号202室2010-03-31至2011-03-3119无锡麦索尼克成根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0员工宿舍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富安一期张舍苑18号902室2009-09-17至2011-09-1720无锡麦索尼克陈小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90员工宿舍无锡市滨湖区张舍B块20-3022010-04-06至2011-04-0621无锡麦索蒋海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0员工宿舍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花汇苑二期61号2010-03-31至万讯自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2-1-4序号租赁方出租方权属证明建筑面积(M2)用途地址租赁期限尼克501室2011-03-3122无锡麦索尼克无锡胡埭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30员工宿舍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一期员工楼2009-09-19至2010-09-1923无锡麦索尼克无锡胡埭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60员工宿舍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一期员工楼2010-06-01至2011-05-3024无锡麦索尼克无锡市正诚塑胶有限公司房权证澄字第010808533号2,260厂房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5号2007-01-01至2016-12-31经核查,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下属公司与相关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标的、租期、租金等主要条款;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下属公司支付租金时均要求出租方开具了发票;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下属公司承诺将协同出租方向物业所在地管理部门补办物业出租备案登记。另经核查,上表中部分物业的出租方虽实际控制该等物业,但不能出示相关的权属证明。信达律师认为:上表中的部分出租方主体资格合格,依法享有处分相关物业的权利,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下属公司与其签署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另一部分出租方不能出示所出租物业的权属证明,其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下属公司所签署的租赁协议不能认定是合法、有效的,该部分物业主要用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下属公司员工住宿或办事处办公,若因租赁协议无效而导致该等物业不能持续承租,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下属公司可以即时租赁其他物业予以替代,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影响,也不会给发行人造成重大损失,不会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障碍。(以下无正文)万讯自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2-1-5
本文标题:万讯自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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