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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陕西粤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138-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090137企业资质证书号:陕建房暂〔2010〕35号法定代表人:高瑞年联系电话:88653872邮政编码:710018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中国【√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710000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中国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西侧、凤城八路南侧、土地使用证/土地批文号为西经国用(2010出)第036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33004.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10年11月24日至2080年02月25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凤城家园二期(天朗·御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10)第042号,施工许可证号为西经开(2010)03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2010)第28号。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1073。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13【√幢】【座】1【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混结构,层高为2.9米,建筑层数地上33层,地下0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其它】。该商品房【√预售预测】【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三)。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为【√毛坯房】【精装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装修价款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装修价款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装修价款为(人民币)/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X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买受人应于2012年4月26日向出卖人支付应缴房款首付款即人民币¥元,大写:壹拾柒万零叁佰叁拾捌元整(含定金),剩余房款即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该商品房经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因地铁施工及新区市政建设影响,买受人同意特设四个月谅解期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60个工作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行为而导致延期,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告知买受人;3.因买受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详导致联系不上,后果由买受人自负。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目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交付之日起或视同交付之日第二日起,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超过30天(含30天)未能按期接收,视同出卖人正常交付,保修期自此日开始计算。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给与补装或补偿相应差价。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上、下水交付之日;2.电交付之日;3.天然气集中装修期后180天;4.暖气交付使用后第二个自然采暖季;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以其他方式达到使用条件或承担相应费用;2.初次供暖,因系统调试原因,可能导致部分买受人家中温度达不到规范要求,买受人同意谅解,出卖人及物业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逾期540个工作日按已付房价款的0.1%一次性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资料或不能按期缴纳政府相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其后果由买受人自负。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5.买受人不得乱搭乱建,须服从小区统一规划安排,地下车库产权为开发商所有;6.外窗及阳台不得安装防盗网,如确需安装时,防盗网只能安装在窗扇的内侧。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买受人不得利用住宅开设经营性店铺或任意改变住宅用途,不得安装太阳能。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建筑节能补充协议见附件二。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7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西安市房屋管理局1份,相关部门各1份。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
本文标题:购房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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