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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初级中学教育法律法规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一、《教育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三、《教育法》实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四、《教育法》的立法特点是什么?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五、《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教育法》的内容报括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对外教育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条。六、我国教育的性质是什么?《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什么说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其一,我国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其二,我国教育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保证。其三,我国的教育事业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这些都表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七、我国的教育方针是什么?《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八、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什么?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国家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九、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十、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有哪些?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十一、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通俗地说,就是认定哪些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的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的;(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及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故意隐瞒真象,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的;(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不及时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的;(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事故隐患或险情报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的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应当依法返还而不予返还的,也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74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是对学校财产的一种变相的非法剥夺。处理:(1)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违法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4)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5)违法向学生收费的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文件出台的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二、《教师法》颁布及实施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三、《教师法》适用的范围?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四、教师的权利有哪些?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五、教师有哪些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六、《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罚则等。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否则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一)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二)教师任用制度《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目前我国教师职务系列设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三)教师聘任制度《教师法》第17条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聘任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聘期内,教师、学校分别承担其义务、责任,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职务工资应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教师法》第四章第18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途径。《教育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本法第20、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当提供方便,给予协助,不得推诿,更不得阻挠、刁难,这是法定的责任。七、《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1、教师的考核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教师考核规章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程序,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法》第22规定教师的考核机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通过对教师的考核,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其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2、教师的奖励教师的奖励是按照教师的工作成绩、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大小而给予的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鼓励教师积极上进,终身从教,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有利于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八、《教师法》关于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1)教师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教师津贴:《教师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师津贴包括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3)教师补助2、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教师法》规定: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制定具体办法,狠抓落实。县、乡两级政府要为农村公办教师和家在农村的教师建房采取一些倾斜政策。3、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要对当地教师的就诊、住院、转院等医疗提供方便。4、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5、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九、《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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