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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部湾电子信息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合同(草案)甲方:北海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乙方: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入驻甲方管理下的北部湾电子信息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达成一致,根据《北部湾电子信息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孵化期限第二条本合同于20年月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签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签订下月,即20年月1日起,开始计算孵化期。孵化期是租金计算的基础。第三条当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发生时(以先至者为准),本合同终止。(一)孵化满36个月,即至20年月日;(二)乙方符合毕业条件;按照《办法》的规定,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毕业条件:1、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2、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4、以获得风险投资、被兼并、被收购、被重组等形式得到资本市场认可。(三)自然终止。按照《办法》的规定,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然终止:1、属拟新注册企业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的注册登记;2、属迁入企业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将工商登记的“住所”2变更到孵化器内的地址;3、企业关闭;4、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变更到孵化器外的地址;5、企业实际迁出孵化器。第二章孵化场地第四条甲方提供孵化器室、及室、及室(划去多余的空格),作为乙方的孵化场地。第五条为体现甲方对乙方的孵化扶持,本合同约定:1、本合同所称孵化面积是指使用面积,不含公摊;2、孵化面积按“退一法”取整数m2,不足1m2的部分不计租金。依照本条前款的约定,双方共同确认乙方的孵化面积为佰拾平方米整(小写:.00m2)。第六条乙方除在孵化场地外墙面的指定区域装饰或张贴企业标识外,不得改变外墙立面。乙方对孵化场地内部的装饰布置,不得改变其固定部分。第三章孵化租金第七条本合同适用的基准租金水平为壹拾贰圆/m2·月(小写:12.00元/m2·月)。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与支付货币。第八条本合同适用“基本租金政策/高层次人才租金政策/青年创业租金政策”+“附加租金政策”(划去不适用的选项)。租金政策的具体内容,由《办法》规定。租金每6个月支付1次,于该6个月的头15日内支付。第九条根据乙方孵化面积、基准租金水平、及乙方适用的租金政策,按默认36个月的孵化期计算租金,乙方应按下列“租金支付计划”支付租金:3(一)20年月15日前,支付万仟佰拾圆整(小写:.00元);(二)20年月15日前,支付万仟佰拾圆整(小写:.00元);(三)20年月15日前,支付万仟佰拾圆整(小写:.00元);(四)20年月15日前,支付万仟佰拾圆整(小写:.00元);(五)20年月15日前,支付万仟佰拾圆整(小写:.00元);(六)20年月15日前,支付万仟佰拾圆整(小写:.00元);第十条本合同执行不足36个月乙方即迁出孵化器的,自乙方迁出孵化器当月起,第九条“租金支付计划”停止执行。乙方迁出孵化器时预缴的租金有剩余的,甲方应核算退还对应剩余的部分。租金计算迄止于乙方实际迁出孵化器的上月,迁出当月不计租金。第四章孵化服务第十一条甲方(或通过第三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以下服务:(一)有线宽带;(二)公共用水;(三)物业服务;(四)使用不超过6个月的周转宿舍(具体管理办法由服务中心规定);(五)使用不超过3个月的周转厂房(具体管理办法由服务中心规定);(六)创业辅导及培训;(七)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事项;(八)其他无偿提供的普惠服务。第十二条甲方(或通过第三方)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4(一)租用孵化器内的多媒体会议室、教室;(二)租用孵化器配套提供的公共检测平台;(三)其他以优惠价格提供的服务。第五章其他第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填报半年度及全年度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具体填报要求以全国孵化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为准。第十四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以下外部形势变更情形之一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按从乙方受益角度“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其高者,或由乙方自择其一,自该外部形势变更时开始适用:(一)基准租金水平调整;(二)《办法》修订,“租金政策”中的优惠幅度或适用条件调整;(三)其他可能影响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外部形势变更。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必要时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一)乙方将甲方提供的孵化服务向第三方转租、转让或与第三方共享;(二)乙方在未事先与甲方协商并获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拖欠租金满3个月,或多次拖欠累计满4个月;(三)乙方在未事先向甲方说明并获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闲置乙方专用孵化场地满3个月,或多次闲置累计满4个月;(四)其他经甲方报北海市科学技术局并获同意的情形。第十六条本合同已终止、但乙方选择继续留在孵化器内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北部湾电子信息科技企业孵化器超期服务合同》,具体由《办法》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合同为格式文本,根据乙方项目具体情况,采取手工填写及划选方式使之完整。5本合同格式条款确需改动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报北海市科学技术局同意,并于改动处叠盖甲方、乙方及北海市科学技术局三方公章方为有效。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签订,应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乙方属拟新注册企业的,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及乙方代表人签字即生效,乙方应自签字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注册并补盖公章,超出2个月未能完成注册登记的,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终止合同。第十九条本合同应自甲乙双方全部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由甲方送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以示备案。第二十条本合同1式3份,在完成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填写、签订、备案后,由甲方、乙方各执1份,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1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办法》规定。《办法》也未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海本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北海本地仲裁机构仲裁。甲方:北海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代表人:盖章:时间:20年月日乙方:代表人:盖章:时间:20年月日6备案声明我委已完整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合同所载明的内容,没有意见,现予备案。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的乙方即为我园区的入园企业,依法依规享受我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服务。备案方: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人:盖章:时间:20年月日
本文标题:北部湾电子信息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合同格式文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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