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仍需创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仍需创新在《证券法》实施前,许多权威的专家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非常乐观的估计,认为大规模的收购兼并行动即将开始,以重组为目的的收购必将迎来又一个企业大发展的春天。他们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证券法》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鼓励对上市公司收购,具体表现在:(1)投资者持股5%以后的披露信息要求从增减2%提高到5%;(2)放宽了收购主体的限制,法人可以收购,自然人也可收购;(3)除了要约收购外,还增加了协议收购的形式;(4)收购价格的限制也取消了,等等。如今《证券法》已实施半年,权威们预计的收购高潮并未到来,证券市场比前几年显得更为平静。这是“爆发”前的沉默,还是市场有什么新的期待??我的看法是:20世纪末中国证券市场出现的收购事件仅仅是一种初步尝试,有关收购的立法也仅仅是对现实需要的一种简单反映。我们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还缺乏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考。无论是先前的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现行的《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范都还缺乏应有的操作性。作为一个准备收购的主体来讲,考虑的是收购成本和成功收购的机率。有关政策和立法还没有给以收购者足够的支持,还有许多不定的因素,我们怎么能指望收购者在无法预测收购成本的情况下就贸然行动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仍存在不少缺陷:1、没有对上市公司收购准确定义这就无法把握收购的基本特点,无法认清收购与兼并、合并、股份转让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2、对收购种类(或形式)概括不准确、不全面如“协议收购”,这实际是股份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一对一”的谈判达成有关转让股份的协议,是否符合收购的特征?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持股达到一定的比例,相对控股,为何不明确其收购性质?3、没有明确联合持股的披露对几个主体联合行动购买股份,或关联人持有股份,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为“一致行动的人”,规定持股加总达5%必须作权益披露。原先《条例》还有“间接持有”的说法,这次《证券法》干脆不提了。这样,大股东就可以通过其子公司、孙子公司分散购进股份,表面看来每一个公司包括母公司在内持股都没有超过5%,但实际上持股可能加总达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0%甚至30%以上。这就架空了5%持股以及其后增减5%持股等公告的条款。?4、没有明确规定任意的要约收购?根据《证券法》第81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条规定可理解为强制的要约收购。也就是说,一个投资者已持有一公司30%的股份,如果再想增持,就应发出要约收购,不发出要约收购是不允许增持股份的。在实际操作中,将“在持股30%基础上增持就应发出要约”理解成了“只有持股30%才能发出要约”。这样的理解就使收购者面对一次次收购公告,而每一次公告对市场带来什么影响都无法预知。执行《条例》近六年时间,无一公司斗胆发出要约收购的,甚至根本就达不到30%这个标准。如果《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任意的要约收购,即投资者不需要先上30%的台阶,而直接考虑发出要约收购(不管自己是否已经持有股票,持有多少股票)的话,这就使收购在法律上变得易于操作,在实践中实现它应有的功能。5、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组计划的披露不论是何种收购,从控股到控制公司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一个大股东在实现这样一种“质的飞跃”时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众报告或公告控制公司后的重组计划,以便有关部门和人士监督,以便对未来作出准确的判断。《证券法》第82条中仅作出“收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目的”披露的要求,是不够的。6、对收购者已明确公告收购计划后,目标公司董事会可行使什么权利、应承担何种义务,未作规定在实践中,收购者持有一定股份后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很难对上话,目标公司董事长、懂事甚至会采取不当的手段抵制收购控股。这就使收购者增加了许多不确定的风险。?上市公司收购是实行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行国家控股、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途径。如果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将意味着跨世纪的战略调整遇到相当大的阻力,也将意味着十五届四中全会的部分精神难以落到实处。无论从现实需要还是从发展角度分析,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亟需继续创新。由于《证券法》生效不久,马上修改《证券法》有关条款是不可能的。建议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创新分两步走:第一步,暂时依据《证券法》的现有规定,尽快制定并实施《上市公司收购细则》。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修改及补充《证券法》的有关条款。关于第一步:制定并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细则》应在2000年初完成。着重解决这样几个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细则》制定的宗旨和原则;(2)对《证券法》相关条文中的关键名词(如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收购要约等)进行解释;(3)增加“集中竞价收购”,并对各种收购的程序分别作出详细规定;(4)应规定集中竞价收购、协议收购达到相对控股程度时,如要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必须事先报告并公告控制公司后的重组计划;要约收购必须在收购要约中公布控制公司后的重组计划;(5)明确规定强制发出收购要约的豁免条件,同时明确协议收购不存在申请豁免的问题;(6)允许在股东持股30%以下的情况下自愿发出收购要约;(7)规定要约和预受要约的操作技术规范。要约收购应考虑通过电脑操作;(8)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作出权利义务的规定。关于第二步:修改与补充《证券法》的有关条款,应在2005年初完成。着重解决这样几个问题:(1)对收购作出更为科学的分类,将“集中竞价收购”、标购列入;(2)增加征求股份委托书的规范。股份委托书的征求是间接控股的一种重要方法,在收购中起着辅助作用;(3)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对垄断、外资收购等行为的审查职责;(4)进一步设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规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以认为:再花五年左右的时间,使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完成两步创新,这是在21世纪初中国证券市场收购兼并行为走向规范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仍需创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806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