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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2003年3月17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2003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沪府体改批字(2003)第006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市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部分股东转让股权的批复》批准了前述柘中电气增资股权变更。康峰投资与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及2003年4月25日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款项共计4,100.17万元。前述股权转让所得款均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的退股款,按持股会会员缴纳出资额的比例分配给全体成员。2003年6月20日柘中电气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2003年12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在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注销登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认为:经核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股权转让、解散和注销,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批准,相关决议由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沪奉府[2003]5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的沪府体改批字(2003)第006号文批准。股权转让全部所得均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的退股款按缴纳出资额的比例支付给全体持股会会员。所有持股会会员在退股领款时均签字确认,认可退股款金额及确认已全额收到退股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注销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二、桂林三金1997年12月,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函[1997]55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职工购买国有资产并组建股份合作制实施方案的批复》与桂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字(1997)70号文《关于同意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批准,本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完成后,本公司实收股本5,000万股,由全体563名职工人持有,人均持有8.9万股。1998年至2000年期间,由于职工岗位变动、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本公司实收股本发生了变化,截止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收股本49,198,860元,股东人数554名。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桂工商企字(1998)108号《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和企指字(1998)5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2001年2月9日,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由股份合作制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而本公司当时有554名股东,鉴于上述原因,2000年度股东会同时审议通过,股东所持股份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代管的议案。除邹节明先生持有的5,786,219股、王许飞先生持有的1,704,258股、谢元钢先生持有的821,782股股份以外,其他551名股东持有的共计40,886,601股股份由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和管理,以“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文《关于工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委员会的设立和活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委员会的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理。2001年12月15日,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工会所持股权作如下处置:将3,400万股公司股权按2.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三金集团;将768.7741万股公司股权按2.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孙家琳等39人。同日,本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代为持有的公司68%的股权转让给三金集团,15.38%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2001年12月16日,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三金集团及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三金集团及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依据2001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即2.4元/股。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的职工与受让方发起设立三金集团的本公司541名职工基本重合,本次股权转让是由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起人各股东均已签署承诺:“持有的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及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的情况。”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转股行为,获得了股东会的批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反馈意见》“工会委员会、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予以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根据发行人于2007年8月7日提供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工会委员会持有68%股权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我们的核查,2001年4月,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变更为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除邹节明先生持有的5,786,219股、王许飞先生持有的1,704,258股、谢元钢先生持有的821,782股股份以外,其他职工持有的共计40,886,601股股份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和管理,该行为获得公司2000年度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2月20日出具了信所变验字(2001)005号《验资报告》,并同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0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持公司68%的股权转让给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5.38%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同意股东邹节明将其持有的公司0.85%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将其持有的公司0.66%的股权转让给李荣群;同意股东王许飞将其持有的公司0.44%的股权转让给汤一锋;同意股东谢元刚将其持有的公司0.21%的股权转让给宁炳炎;审议通过了新的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增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同日,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三金集团和39名自然人,相关各方于2001年12月16日签署了转股协议。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15日出具了立信所变验字(2001)101号《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发行人于2007年8月7日提供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工会委员会持有68%股权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我们的核查,截至目前,工会委员会、当时的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从未因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而有过任何纠纷,并且也未发现可能出现的潜在纠纷。此外,公司现有39名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关于所持股份不存在纠纷的承诺》。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和持股职工以及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获得了公司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案例关注】1、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文明确规定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很多,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代持股份的现象很普通。因此,该类问题在IPO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很普遍的。2、有位专业的网友曾经就该问题做过很详细的总结,根据这份资料我们还了解塔牌集团、海亮股份、恩华药业、华昌集团、辰州矿业、宏达经编、云海金属、江阴港、云变电器等企业存在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小兵再次增补两个相对还比较新的案例,主要是要关注该类问题的处理方式。3、通过总结我们发现,从具体操作方式上并不复杂,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该问题,然后一般情况下职工持股会注销而工会不再承担股东的角色;当然,如果股东人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显化量化至个人也没有问题。而具体到法律程序方面,通过柘中建设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个方面:①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②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③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⑤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⑥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4、另外,还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①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制定尽量周全的方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举报,这也是证监会最为关注的问题。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小兵同意网友的意见,应该以职工名义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工会或持股会代扣代缴,由于以前处理的方案对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并没有关注,因此尚没有明确的案例。当然,平安税务门也是一个很好的警示案例,不过其还是更加特殊些。③曾有项目通过公开拍卖进行了清理,具体程序是:首先确认职工股股数、人数及具体持股职工身份;其次进行了股权登记及民政局备案;再次,持股会召开会议,持股职工同意委托拍卖;最后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个人觉得这种方式还是很不错的,比较阳光也比较公平,现在并不常见或许是中介结构怕麻烦吧。④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长江润发案例中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股东,其本身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同时长江润发的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并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故此,不构成发行障碍。
本文标题: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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