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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节合同的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自愿缔结、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4.公平原则–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当事人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口头要约从相对人了解时开始生效书面形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消、或变更–要约的撤消: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不得撤消的要约1.要约人确立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消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消,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收回要约,使其不发生效力。3.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时间A.定有存续期间的在此期间有效B.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在合理时间内有效(二)承诺–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迟到与承诺的逾期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规定。–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撤回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更改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任何修改外,该承诺有效数量价款或报酬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履行的地点和方式质量合同的标的实质性条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购货要约,两天后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然而,乙公司的董事长秘书因疏忽未将作废函件及时交给董事长。乙公司发函给甲公司要求:交货日期推迟一周,其他条件可接受。双方未能缔约,其原因是()。A.要约撤回B.要约撤消C.对要约作了实质变更D.承诺超期案例分析大明公司于2000年8月1日向大发仪表厂发出一份传真,订购某型号的精密仪表10台,每台8千元,要求同年12月1日交货。大发仪表厂回复:同意,但交货期要推迟至12月10日。大明公司未置可否。但半个月后大明公司再次发来传真表示接受大发仪表厂的条件。2000年12月10日大明公司未收到大发仪表厂发来货物,要求仪表厂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大发仪表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一家竞价交易网主持一场网上竞买活动,活动规则称截止时间为下午14时,某甲于下午13时57分点击竞买网面上的应价款,输入应价3000元。13时59分,甲发现其他竞买应价4000元,遂迅速点击应付价健,成功输入应价5000元并被主办者的处理器顺利接受,应价键随即变灰换效,应价活动终止。该竞买网页随即显示了出甲是获胜投标人,成功兑得标的物,显示其应价时间为14时零17秒,随后,主办者打来电话并发来电子邮件,祝贺竞买成功,谁知几个小时后,主办者突然通知甲,称电脑显示甲超时17秒(1)该网上竞买属何种买卖形式?(2)某甲的竞买是否有效?为什么?三、合同的订立方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合同书、数据电文、公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三)行为默示形式四、合同的条款(一)合同的一般条款(二)偶然条款(三)通常条款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由当事人所承担的照顾、说明、保护、提醒、注意等义务。五、格式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方的义务公平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提示义务说明义务2.无效的格式条款3.格式条款的解释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非格式条款。六、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际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相对方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具体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保密义务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各方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1、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2、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二、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无效合同三、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之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撤消权–(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相对人具有催告权、撤消权属于有效合同的情形:–1.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如相对人为善意则合同有效。–(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四、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消权的合同。–(一)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显失公平的合同(二)注意以下问题1.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合同成立时无效。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2.对于可撤销合同,受害方可选择行使撤销权,还可选择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选择使合同有效。3.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消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4.撤销权自撤消权人知道撤销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就归于消灭;撤销权人可以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或放弃后,不能再恢复。五、无效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一)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3.无效合同是当然、确定的无效。4.合同无效不由当事人确定,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认。–(二)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4.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六、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当事人应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总是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应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怎样处理?A.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B.协议有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甲于2002年5月10日因情况紧急而与乙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甲有权通知乙撤销该合同B.该合同无效,甲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物C.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D.如甲在2003年5月10日后才申请撤销该合同,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2004年5月13日,常青贸易公司业务员王新以常青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买卖木材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常青贸易公司供给某县建筑公司叶松小径木3000立方米,货款总金额为123000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7月15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5万元,其余货款待货到后付清。2004年6月12日某县建筑公司将预付款5万元交给王新,时至2004年7月20日,王新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经多次催促未果公司业务员,但该公司并未授权与王新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购销木材的合同。此事王新亦未向公司报告,公司得知此事(1)本合同纠纷中,责任应由谁负?为什么?(2)假设王新持有盖有该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与某县建筑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条款欠缺或不明的合同履行规则–(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所谓通常标准,指合理的且不低于平均水平的标准。(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履行规则:按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价格履行。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履行规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规则: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即采用不使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一般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债务人负担。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债务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的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抗辩权的后果不能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只能暂时延长合同的履行。(二)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后履行义务一方)发生了不能保证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1.行使条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2)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期已界至,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期未到;(3)后履行债务一方出现了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所谓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不能保证履行债务的情况,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3)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2.行使不
本文标题: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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