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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委托协议2009年月日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乙方: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焰法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电话:010-66295566传真:010-66295588邮政编码:100032鉴于:1、甲方系一家在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甲方拟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形式融资和改制上市等工作。3、乙方具有专业投融资经验、丰富的投资机构资源及良好的中介合作机构资源。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融资、改制上市等相关业务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具体委托事项如下:1、乙方利用自身的信息披露渠道和平台(包括相关媒体及投资机构等)在国内外发布甲方的项目融资信息,同时利用乙方会员单位的专业服务,为甲方寻求有意愿且有实力的投资人;2、根据项目需要考察投资人的资质和财力情况,筛选意向投资人。如果只有一个拟投资人,乙方参与组织进行商务洽谈,签约;如果出现两个以上拟投资人,经甲方同意,可共同选择确定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及网络竞价);3、乙方协助选择并统筹安排各类中介服务机构。4、完成项目融资的交易鉴证、交易价款的结算等工作,相关本协议的一切费用均通过乙方账户进行结算;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盖章即为对甲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3、向乙方及时提供甲方项目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本协议委托事项,甲方需将与投资人洽商情况及进展等情况及时告知乙方。5、为乙方的委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或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7、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人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达成融资协议的,甲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8、甲方融资的交易鉴证应委托乙方办理,相关的项目转让价款结算均通过乙方的结算账户进行。9、甲方指定为本项目的负责人和联系人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保证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承担本协议甲方委托事项的业务能力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乙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乙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3、乙方应选派具有在投融资等方面富有经验、熟知委托项目性质和目标、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项业务的服务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完成好甲方本次委托事项。4、乙方应勤勉履行推介职责,为甲方重点推介资信良好的投资人,并代表甲方利益与投资人谈判或参与甲方与投资人之间的谈判。5、本协议所指的信息发布是指,乙方在其拥有的信息发布渠道为甲方本次项目融资/转让提供国内外的信息发布,包括北交所网站、报纸媒体等,或举行专场推介会,做好1年的宣传推介工作。6、为交易双方办理交割手续,保证甲方交割的安全性。7、乙方指定杨冰为本项目的负责人和联系人,联系电话010-66295765第四条保密事项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如下:(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3)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2、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双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因改制上市、融资的需要,向相关的中介机构披露;(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5)协议双方事先达成的书面认可。3、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一年。第五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第六条费用及其支付1、项目发布费用:乙方利用自身信息发布渠道为甲方提供项目信息的发布,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项目信息后,审核通过信息发布内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面启动媒体信息披露和重点项目推介工作;信息发布费1万元,融资成功后从转让价款中扣除(可以免收)。2融资服务费用:融资服务费用,按实际融资额的5%收取。乙方向甲方和投资人出具实际资金到乙方结算账户的相关证明收据后,甲方同意将融资费用一次性支付乙方,且同意乙方从投资人支付的价款中直接扣除。3、如果甲方与潜在投资人以任何其他方式达成了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股份、股票、资产、经营项目或债权,不论交易对象是甲方的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还是甲方和/或乙方关联公司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支付乙方融资服务费。3、如确需大量制作文件,在甲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应当负担该文件制作费。4、甲方承担因该项业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及守约方根据本款为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2、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导致他人向对方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他人的费用;为对抗上述请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第八条争议解决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九条通知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所述事项有关而发出的通知,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应以中文书写,并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发至双方如下指定地址: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邮编:100061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17号联系人:杨冰电话:010-66295765,13439682811传真:010-66295588-5765邮箱:byang@cbex.com.cn邮编:100032银行帐号: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行号:879帐号:01090879400120105049174第十条附则1、本协议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即发生效力。2、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如需续签,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由甲乙双方协商续签事宜。3、本协议双方的联络方式,应书面通知对方。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本文标题:中国三板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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