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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的治理对策
【摘要】: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利益驱动、低廉的违规成本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该文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社会和政府监管、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法规、注册会计师制度等方面的建议真实、及时、充分、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在不断地发展,制度日益完善,但其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了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更有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会计监督体系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理念(一)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5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过程“。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财务会计信息,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所有上市公司对影响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的标准公开披露,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尽力保证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和及时性。我国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会计信息载体,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中期报告、年中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资料。(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财务报告,披露的范围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财务报告既具有私有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之前,财务报告是企业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后,财务报告就成了公共信息产品。证监会公布的一般规定要求是,凡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应按照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于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了。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1.披露信息虚假。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利益驱动,为了高价发行股票、配股以及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以及减少纳税等而进行会计造假,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期望偏离较为严重,给投资者的预测与决策带来不利影响。2.披露缺乏主动性。有些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的披露看成是额外的负担,而不是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获得的权利,因而不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包括临时报告披露的随意性和定期报告披露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3.披露内容不充分。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是指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有关信息陈述不充分,甚至断章取义,隐瞒事实,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误导投资者。某些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具体表现在一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上市公司对于重要事项尤其是负面事项往往采取消极逃避的办法,不公布或者是虽然进行披露却如蜻蜓点水;二是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上市公司对于以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代表的未来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如资金投向、盈利预测等披露不足。4.披露不及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定期报告公布的日期,但仍然存在很多采取拖延办法,延期披露的现象。有的公司已经发生了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为他人提供巨额担保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信息不予及时公布;有的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预测盈利或募集资金投向己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己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的重大事件,也不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即使披露也轻描淡写。三、原因分析1.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以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为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但是到现在为止,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出多门导致了部门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许多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深度、时机等的选择上十分随意;主要报告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证监会与财政部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状况,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同时兼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对同一会计事项可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这也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会计造假提供了方便之门;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中,缺乏对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如何处罚,尚不明确,且多已行政手段为主。这样不公正的会计制度,为不公正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了机会。2.利益驱动。一是上市是企业融资的灵丹妙药,在银行业被大量的呆账、坏账牢牢困住时,证券市场的建立为处于严重“缺血”状态下的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空间和渠道。在众多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有多家公司基于IPO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发布误导性信息;二是由配股而产生的巨大利益,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的需要是持续的,为了获得配股以达到规模扩张的目的,往往不惜包装会计数据,披露虚假信息;三是要远离摘牌的威胁,我国对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住“圈钱”机器,有些公司大搞财务包装,玩弄文字游戏,披露虚假信息;四是私欲的膨胀,公司有些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某种政治目的用公司的金钱行贿官员,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司的财产或挥霍、隐匿账外资金而损害公司的行为。3.监管力度不足。目前除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直接监管外,其他部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进行协同监管,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形成了仅证监会独立监督的局面,各职能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就证监会来说,其力量相对薄弱,权威性不足,其管理方法也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解决经济问题,不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受证监会影响,投资者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就会计信息披露的直接审计机构来说,其中的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客户所左右;更有甚者甚至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但不披露,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成为共犯,这种做法也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作假打开方便之门。4.违规成本低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时理性、权衡利弊的结果,是经过成本效益比较的。若信息披露违规带给上市公司的收益大于其由此所致的成本,上市公司就会选择违规行为;反之,若违规披露的风险太大,上市公司则会依法披露真实信息。但现实的情况是,每年逢上市公司次阿乌信息高峰时,每天有大量的信息披露出来,虚假信息被发现和揭发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往往也不够大,使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造假的行为处罚过轻,其罚款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机构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比起来,简直微不足道;另外,现行的法律用词多模糊,缺乏具体的判定标准,具体执行起来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一些法律条文只罗列了“不得”有的行为,却没有处理的后文,相当于明示了造假的成本上限,造假者藉此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总体上讲,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属于控制型治理结构,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我国的1170多家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授权投资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未能实行“五分开”,妨碍着上市公司新体制的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败德行为”;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在缺陷,董事会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障全体董事严格履行维护股东利益的义务,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监事会形同虚设,对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践证明,公司治理中的缺陷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从现实情况看,我们需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如下:(1)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以调整持股结构来分散大股东的股权;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2)健全董事会,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产生的效益和作用。在董事会中完善独立董事的职能,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3)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这将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4)建立经营管理者的努力和经营成就的评价机制,加强激励措施。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延期支付奖金及超额利润分成,以认股权证和赠股等方式来代替现金支付,以防止代理人以损害企业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为代价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二)、强化政府对财务报告的监管,加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在防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该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政权市场的监督者,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政府监管包括:审计机关的综合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证券监管部门等机构的监管。在加强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监管的同时,还应当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法律责任。“任何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信息披露制度也必须以法律责任为依托和后盾,如果没有法律责任,一切规范皆是苍白无力的。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尤其宽容,证监会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未能发挥实质性的治理作用。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和吸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严格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违规惩处的力度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理性人,他在对上市公司年报身机的时候是造假还是不造假,取决于他对这两种行为所获得收益的大小和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如果对注册会计师热中于舞弊的动因进行分析,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造假有不被发现的可能,或者发现后不会受到惩罚的可能。在现实中这种造假无事的概率似乎还很大,而注册会计师造假获得的回报却足够丰厚,造假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2)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公司需要时不肯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被炒鱿鱼,而上士公司内部控制的事实会让注册会计师申诉无门。(
本文标题: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的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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