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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门瑞祥公司税收筹划的案例2010-10-25纳税筹划是目前企业需求较多的纳税服务之一。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仅需要考虑服务对象涉及的税负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相关方涉税问题;不仅需要考虑一个交易环节的涉税问题,更需要综合考虑多个交易环节问题。案例:2006年初,澳门居民企业吉祥公司用现金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中国居民企业如意公司以现金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共同在设立A居民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2006年到2007年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2008年到2009年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10年1月1日,吉祥公司转让股权与如意公司,转让价款为1580万元。吉祥公司此笔股权转让涉及的税额为=(1580―1200)×10%=38万元。吉祥公司的财务经理请国内税务专家张三作纳税筹划,张三根据现行常用的纳税筹划思路得出一纳税筹划方案:A公司先将6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按比例分配给吉祥和如意两股东。如意公司再出资1220万元购买上述股权。对于吉祥公司而言,收入金额仍为1580万元(600×60%+1220=1580)。该筹划方案的涉税分析如下:一、澳门瑞祥公司涉税分析如下(一)分回股息红利涉及的税法相关规定1、非居民企业分回股息红利应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权2益性投资所得。”规定可知:上述吉祥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收到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应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收到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根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应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非居民企业收到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的适用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以及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红利适用的税率为10%。4、对于新旧税法下不同年度股息红利征免税政策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吉祥公司收到2008年1月1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到2008年1月1日后的股息红利需依法征企业所得税。5、关于协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和《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第一款:“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企业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3以及《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函〔2009)81号〕第三条:“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企业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可享受5%的税率优惠。综合以上规定:吉祥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应纳税金额为:2006年到2007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免税;2008年到2009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按5%征税。应纳税额为=400×60%×5%=12万元。(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涉及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关于加强非居民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公司转让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公司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和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规定可知,吉祥公司应纳股权转让税款为:(1580―1200―600×60%)×10%=2万元。综上所述,吉祥公司纳税筹划方案总共涉税金额为2+12=14万元;纳税筹划方案节税为38-14=24万元。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有问题否?4二、涉税方案的进一步深化经笔者和如意公司财务高层进一步沟通,如意公司收购上述吉祥公司的股权后,准备于2010年2月将持有的A公司相应60%股权全部转让给全资子公司B公司。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按以上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意公司受让价为1220万元,转让价为1600万元。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规定可知:如意公司股权转让金额为=(1600-1220)×25%=95万元。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总的税负为=14+95=109万元。(二)如果吉祥公司不分配利润按1580万元进行转让股权,如意公司受让价为1580万元,如意公司先分配利润600万元后转让,转让价仍为1600万元。1、如意公司收回股息红利应纳税情况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规定可知:如意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全部免税。2、如意公司转让股权应涉税情况如意公司股权转让金额应纳税额为=(1600-1580)×25%=5万元。5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总的税负为=38+5=43万元。此时张三的纳税筹划方案多纳税为109-43=66万元。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仅考虑吉祥公司转让股权与如意公司交易环节:张三的纳税筹划方案节税24万元。但综合考虑吉祥公司初次转让股权与如意公司二次股权转让情况下,张三的纳税筹划方案多纳税金额为66万元。下面以列表形式分析上述两种方案的涉税情况:方案比较全价转让方案纳税筹划方案备注吉祥公司收入15801580含分回股息360万吉祥公司税费3814吉祥公司净收益15421566如意公司收入19601960含分回股息360万如意公司税费595如意公司净收益19551865B公司的外购价16001600吉祥和如意公司总收益34973431筹划方案多纳税66万元。三、分析原因深入分析张三纳税筹划方案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尽管在吉祥公司转让环节先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可以有效地节约股息作为转让所得适用的税额,节税金额为=360×10%-(200×60%×0%+400×60%×5%)=24万元。6然而上述筹划方案产生的后果是如意公司在转让环节,因纳税筹划方案产生受让股权计税基础减少360万元产生多交企业所得税为360×25%=90万元的效果。显然,纳税筹划方案多纳税66万元(=90-24)。从上可以明显看出,张三的纳税筹划方案仅是从服务对象吉祥公司考虑问题;未全面考虑如意公司再次转让股权的税负问题,是一个不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附:一次失败筹划补缴大笔税款】2009年底,王会计在书店里看到一本《税收筹划大全》,发现书中一个案例与其所在公司情况很相似:近期该公司有一笔业务,销售量近80万元,购销双方正在商谈价格相关事宜。王会计仔细研读该案例后,向公司老板献策:“按公司以前的做法,销售电梯按17%的税率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以这笔业务8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需要缴纳增值税80-(80÷1.17)=11.62(万元)。”随后,王会计介绍了自己的筹划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如果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时,把电梯的销售价定为60万元,安装费定为20万元,应收账款同样为8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0-(60÷1.17)=8.72(万元),营业税20×3%=0.6(万元),合计9.32万元。与11.62万元相比,公司少缴税款2.3万元。这个方案得到了购销双方的认同。2010年5月,当地税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进行抽查,该电梯销售公司被列为抽查对象。税务人员问:“2009年,你公司有一笔销售总额为80万元的业务,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正确吧?”王会计连忙拿来了销售合同和那本《税收筹划大全》,并把筹划过程及计算方法仔细地讲述了一遍。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你公司是以销售为主的企业性单位,而且从经营范围及7相关资料来看,并没有电梯安装资质。同时,你公司也不属于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即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3万元,并
本文标题:香港吉祥公司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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