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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采油分公司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范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公司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第二章警示告知内容第四条一、岗前告知1、公司办公室与从业人员(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办公室、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现场告知1、公司在办公室和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公司职能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七、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八、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本文标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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