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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5.“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选择填报。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帐号。二、收入总额项目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2行)。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5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4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1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取得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盈利时,境外收入填在此行,如一方亏损,该行不填写境外收入,其中境内亏损、境外盈利的,要单独计算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并将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以负数在第79行“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列。“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三、扣除项目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2.第16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在“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3.第17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8至42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4.第18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5.第19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6.第20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7.第21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8.第22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1行填报。9.第28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0.第29行“坏帐损失”:填报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11.第30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帐损失。12.第33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13.第40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14.第42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8至41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第4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5行至59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2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2.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5行至58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3.第62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填写纳税人其他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4.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5.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五、应纳税额计算1.第74行“适用税率”:一律填报法定税率33%或两档照顾税率18%、27%。2.第76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填报上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此行不能为负数。3.第77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该行填报当年度各期(季、月)实际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4.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报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当地已缴纳的所得税。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是指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减去弥补亏损后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抵免税额相对应的投资收益应与需补税的投资收益相一致,并应另附文字说明对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情况。5.第80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减免税额。六、补充说明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税收入(实际发生数额或按分摊比例法计算数额)填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税成本(实际发生数额或按分摊比例法计算数额),填入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入18行至42行中;第43行至第81行的申报,按税法规定和填报说明填写;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收入应另附明细表。2.数据口径:企业所得税申报各期(季、月)一律采用累计数据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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