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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纪检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怎样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5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和起诉阶段严格按照庭审的标准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格规范调查程序。在此背景下,调查工作必须规范使用调查措施和收集各类证据,补强证据链条薄弱环节,在严把证据资格、提升证据证明力上下功夫,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做好初核工作夯实案件基础初核为立案提供依据,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初核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能否成案,并为立案后分析、研判案情提供重要依据,且审查调查工作通常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扎实做好初核工作能节约宝贵的办案时间。具体而言,初核阶段应充分发挥信息引导、服务功能,充分利用查询的相关信息进行摸排,围绕“人”和“事”两条主线,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比对、处理、整合,分析被核查人的履职情况、性格特征、人际交往、生活习惯等各类有效信息;对于可疑线索如大额资金、虚假账目,在不打草惊蛇的前提下,尽可能深挖细查,延伸证据链条;调研摸排相关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规律,为案件调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办案人员必须对初核中调取的大量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并且要看透吃透,认真分析有关疑点,准确把握被核查人的问题所在,做到对被核查人全面掌握、胸有成竹。这样,一方面在立案后与被调查人交锋过程中,办案人员能处于心理和信息优势,及时戳穿其谎言;另一方面,办案人员脑海中的数据库能与被调查人交代的信息进行有效碰撞,谈话过程中能敏锐觉察到关键信息,对案件的突破往往能起到重要作用。二、规范收集证据保证证据质量证据的三个特性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序合法。下面从常见调查措施运用、证据形式规范、量刑情节细化三个方面说明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调查措施运用。一是询问、讯问。要严格遵守监察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尤其要注意,除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之外,引诱、欺骗也是非法方法。谈话中不能以虚假承诺获取被调查人的供述;不能用一些未经查实的事情、没有根据的假设去诱导证人或被调查人;不能将证人证言的内容直接作为问题发问;笔录中记载的有关供述事实要合乎情理。二是搜查。搜查过程中,如有多个搜查地点,应尽量同时开展搜查;必须要多视角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搜查房间要一间一间搜;要有案外见证人在场,形成搜查笔录并附查封扣押清单;不仅要搜查钱款和贵重物品,还要注意相关有价值的资料;查封电脑或监控设备硬盘要按规定程序执行;如有不易挪动的物品如大量高档白酒或名贵家具等,可在搜查地暂予封存;扣押物品编号要科学,每个物品要有唯一编号,贯穿拍照、扣押、入库、鉴定整个过程;对于大量种类物品如金条,要正反面拍照记录其细节特征,便于日后有关人员指认。证据形式规范。一是言词证据。笔录时间应如实记载,与笔录内容相一致,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相对应;询问或讯问地点要合法,权利义务等内容要按规定告知;证人的身份要明确,身体状况要载明;询问或讯问时间间隔合理,给予被询问、讯问人必要休息和用餐时间,并在笔录中体现;多份笔录不能出现矛盾情节,或对矛盾予以解释排除;笔录要中心明确、结构合理、逻辑清晰、详略得当,以多次收受贿赂为例,笔录可按照“总分总”模式布局。二是书证。调取证据手续要规范,调取书证要附有证据清单;尽量调取原件,确需调取复印件的,应载明原件存放地、提供人情况、调取人的签名和日期;外币汇率的换算,可结合出入境记录、出境批件等书证,如被调查人确实记不清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尽量精确到季节或月份,按照有利于被调查人原则取最低值予以认定;大量银行流水或记账凭证入卷,应辅以清单及说明。三是量刑情节细化。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退赃、被调查人态度、其他法定情节等六个方面。调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定案的证据,对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的如实供述、主动供述、自首、检举、揭发等情况亦应取证,案卷中还要说明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应逐项列举说明哪些事实属于组织已掌握的,哪些事实属于其主动交代而组织不掌握的;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是否查证属实及立案等情况辅以相关材料证实。三、加强延伸取证提升证据证明力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往往犯罪行为隐秘、没有第一犯罪现场、言词证据依赖性强。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证据链条薄弱环节和重要环节的延伸取证,提升证据证明力,达到“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的要求。下面以行受贿犯罪为例说明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一是行受贿情节。要深入细致询问或讯问行受贿过程的细节,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来源、特征、包装物、去向等内容;对被调查人口供和证人证言中涉及的具体地点、外部环境、行动轨迹、特殊事件,收集客观证据予以证实。注意审查口供能否与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二是谋取利益情节。司法实践中,谋利情节也是容易忽视的环节,不能仅在笔录中简单记载“打招呼”“提供帮助”,要查明向谁打了招呼、提供了什么帮助,要围绕请托事项,收集被调查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的证据,除明确其职责职权外,还可通过询问其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下属或其他有关人员予以佐证。结合案情调取关联证据,如有关会议纪要、被调查人发言记录、行贿人企业有关经营活动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常见被调查人通过其朋友或亲属作为“代言人”参与经营获利,要注意区分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区分被调查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和受贿的区别,需查证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有无实际经营行为以及经营所得利润去向,结合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综合予以认定。三是再生证据。再生证据,即被调查人为了逃避调查机关的调查而实施对抗、阻碍调查取证行为留下的证据。初核阶段或立案后,被调查人或其亲属常会想方设法打探案情,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隐匿、转移、销毁相关赃款赃物。调查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措施,发现线索,顺藤摸瓜,获得相关再生证据材料,这样既能帮助查找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关系人,又便于后续追缴赃款赃物。
本文标题:2020年纪检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怎样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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